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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红石林区资源林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资源林政管理水平,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红石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林木采伐管理

  第三条年度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1.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2.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同时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3.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行采伐蓄积量、出材量“双量”控制。强化对林木采伐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管理分局、红石局、分公司联合组成“三总量”检查小组,定期进行“三总量”自检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吉林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

  4.加强对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吉林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量为各采伐类型的最大限量,抚育采伐计划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类型计划指标,人工林计划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类型的天然林计划采伐指标,禁止使用人工林计划采伐指标采伐天然林。

  5.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向省林业厅上报调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请示文件,待省林业厅审批后方可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6.分公司要根据省厅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要求,结合各林场森林资源状况及生产能力编制下达本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伐区。

  第四条伐区调查设计

  1.伐区调查设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验收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即调查设计外业结束后,设计公司各室逐小班自检合格后,申请公司检查验收,检查的工作量不得少于全部任务量的10%;公司检查合格后,向管理分局质检队申请验收。质检队接到申请后会同生产部门组成质量检查组,按照《吉林省森林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办法》(吉林资〔2001〕389号)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所抽检的面积不得少于设计面积的5%。

  2.伐区调查设计时,必须按二类调查的林班进行区划,不准跨林班设计伐区(小班);不准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设计;不准对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进行采伐设计;否则视该伐区调查设计资料为不合格。

  3.在绘制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等设计伐区平面图时,同时缩绘出与林相图相同比例尺(1:25000)的作业小班位置图,作为调整森林资源档案的参考依据。

  4.外业设计时,在不违背技术规程的前提下,设计单位和林场要互相配合做好调查设计工作,使设计尽量符合生产实际需要。

  5.在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同时,做好更新造林调查设计工作。

  第五条伐区的审核、报批

  1.资源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室对伐区调查设计成果进行会审,并向伐区调查设计会审领导小组汇报会审结果。会审领导小组组长由管理分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分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管理分局、林业局、分公司主管副局长、副经理担任;成员由资源、生产、计划等部门和设计公司主要领导组成。

  2.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下发〈吉林重点森工企业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程序〉(试行)的通知》(长资监〔2008〕12号)文件中的要求,实行“一级申报、二级审核”制度,即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负责一级申报和一级审核,省林业厅负责二级审核。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在接到申报后,进行申请小班数量1%的伐区调查设计外业检查,审查合格后,核发林木许可证。申报伐区调查设计时,需由营林处提供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3.林场要结合实际生产能力,填报季度伐区申报单。伐区申报单必须由驻场资源管理站审查,计划、生产部门会签后,报到资源处。资源处对申报伐区进行逐小班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复后的小班原则上不予退回,特殊情况须书面说明原因,由资源管理和生产部门到现地确认后决定是否予以退回。

  4.征占用林地单位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正常审批资料外,还需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同意书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正式文件及两份复印件)。

  第六条伐区拨交

  1.伐区在采伐作业前,要严格执行伐区拨交制度。采伐作业证(拨交证)是林木采伐许可证工作的延续,伐区拨交要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进行,禁止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拨交伐区。

  2.严格按上级规定进行伐区拨交并建立伐区拨交管理台帐,凡是达到计划产量的林场,不再拨付伐区。

  3.伐区拨交申请必须由资源管理站审核及生产部门签署意见。

  4.一个生产工队原则上最多只能占用两个原条作业小班,生产一个,清理一个,验收一个,再拨一个。前一个小班验收不合格以及出现的采伐作业质量问题没有得到纠正或处理时,不得拨交新的伐区。

  5.实行现地拨交和伐前公示制度。现地拨交由资源管理站、林场采伐管理人员共同向生产作业者进行现场拨交,要明确交待小班的作业时间、采伐方式、强度、蓄积、树种、株树以及小班界线、集材道位置等,并做好记录;伐区公示内容要齐全、醒目,图例清晰。

  6.征占用林地单位在采伐前,必须向分公司缴纳“木材抵押金”,其标准按设计出材量50%收取,木材价格按分公司最新木材价格表执行。林木采伐作业结束后,由所在林场(所)向分局质检队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批复的林地;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木材掉产的,从抵押金中扣除相应木材款项。

  第七条伐区作业管理

  1.采伐者要持证采伐,严禁无证采伐、越界采伐;采伐作业时必须按照采伐作业证规定的采伐指标和期限进行采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履行延期手续。

  2.林场(所)采伐作业时,要严格按照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组织生产,实行伐、打(造)、集、归(装)、清一条龙;场领导包片,职能人员包点,林政工作要提前介入,杜绝出现滥伐、盗伐等现象。

  3.小班采伐时伐木工要严格控制好树倒方向,尽量避免砸伤保留木;对采伐过程中出现的架挂木、砸伤木、迎门树要予以伐除,但要保留相同数量的应伐木,并做好记录备查。小班的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要控制在允许误差±5%范围内。

  4.打枝作业时不准出现“大抹头”,并按要求打平打净。集材时要集净,不得有丢弃材;集材道不得随意拓宽,拖拉机在集材、背集枝丫材时不得随意乱下道、改道、开道等,以减轻采伐作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5.实行山场检尺责任制度。做好作业小班实际采伐株数、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的计数、检尺和统计汇总工作,够国家规定缴库标准的木材全部缴库,作业小班之间严禁串产。

  6.林木采伐过程中,采伐面积、采伐蓄积量、出材量有一项达到采伐作业证批准的数量指标时,即视为达到采伐作业证批准数量,须终止采伐。

  7.资源管理站做好对林木采伐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达《监督建议书》、《监督意见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填报《重大问题监督报告单》上报分局。

  8.资源和生产部门要经常深入伐区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理;发现重大问题要收回“采伐伐区作业证”,停止其采伐,并向省林业厅和长春专员办报告。

  9.生产准备作业用材必须纳入年度资源消耗限额,资源管理站要加强对生产准备作业用材的管理与监督。除架杆、跳板材允许使用固定材种外,其它不准使用好材和大径材,更不准许使用国家保护的一、二级珍贵树种;伐区准备作业用材必须在正在生产的伐区应伐木及清林对象中解决;伐区生产结束后,要将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全部缴库。

  10.伐区清理应以生态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林木采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

  11.林场(所)要科学组织生产作业,自拨交之日起90天内交回占用伐区。冬采期间由于雪大等原因不能正式验收的小班,必须于雪化后及时组织复清,上年四季度生产作业的伐区须于五月末前交回,一季度生产作业的伐区须于六月末前交回。

  第八条伐区验收

  1.伐区验收实行林场、生产部门、质检队“三级验收”制度。伐区验收申请需经资源管理站及生产部门的审核签字。

  2.验收方法。伐区验收采用实测与目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林场申请的主伐、更新采伐伐区要逐小班进行检查,抚育采伐伐区按省厅规定比例抽检。

  3.对冬季平均雪深20厘米以上的伐区,采取初验办法,在造林前必须复清合格,达到验收标准。

  4.对冬季无法做水土保持的采伐伐区,可进行正式验收,但在造林前必须做好水土保持,达到验收标准,否则按不合格伐区处理。

  5.执行标准。伐区验收执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森林采伐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资〔2006〕218号)的规定。

第三章 林权管理

  第九条集体或个人的人工林申请办理林权证或采伐证需确权时,资源管理站、林场(所)和林业工作站要互相配合,进行人工林现地调查,填写确权意见书并签字盖公章,确权申请人持林照和确权意见书到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处审核,无异议的开具地块认定书。

  集体或个人的人工林采伐后,由资源管理站牵头,会同所在林场(所)、林业站对采伐地块进行复查。

  第十条国有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更时,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

  第十一条国有林地、林木与集体林地、林木兑换时,必须签订兑换林地、林木协议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地权国有、林权集体的人工林,林木采伐后,林地交归国有并实施造林。

  第十二条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执行。在争议未解决前,按原权属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及个人办理土地使用证需地籍指界认定的,向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局长签批同意后,由林政处具体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地籍指界认定。经现场地籍指界认定无异议后,相关部门填写“地籍指界审核签批单”,由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领导审核签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林地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要求,本着生态优先、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认真做好占用林地审核申报工作,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第十五条占用林地审核审报工作要严格履行有关工作程序,严把材料审核关、现地踏查关、设计监督关、审核签批关、批后复查关。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要对本辖区内林地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管理,加大对非法侵占林地的查处力度,避免国有林地流失。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红石林业局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占用林地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同意施工单位进入国有林地内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上级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由所在林场(所)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停止其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利用国有林地(皆伐迹地、荒山荒地)种植人参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林地、林木损失补偿费,并在批准的范围内种植人参,实行林参间作,同时要与被用地单位签订林参间作协议书,履行相关的义务。

  第十九条林参间作要按技术规程进行,合理布局,适地适树,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起参后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要会同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对间作的林地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补植。

  第二十条实施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要按照规定办理,禁止各单位私自改变有偿使用价格,禁止截留、挪用林地有偿使用费,禁止任何单位发包造林地进行林粮间作。

第五章木材经营(加工)及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负责对监管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审核、上报、更换。由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监管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需扩大或增加项目应事先征得原发证机关的同意,否则,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对扩大或增加项目部分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二条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对监管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按程序依法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定期对木材运输手续进行审核,控制好运输总量,确保木材来源合法。

  第二十三条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依法对木材生产量、销售量、运输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统计上报。

  第二十四条木材检查站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特殊作用。

  第二十五条木材检查站要坚持凭证运输制度,依法对运输的木材及其产品、林副产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检查,对违法运输的木材及其产品、林副产品、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依法扣留,交红石林业局林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林政执法和稽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执法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依法办案,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七条各林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林政案件时要各有侧重、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避免执法重叠和执法漏洞。

  第二十八条上级批转或督办的林政案件及群众上访的林政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哪个部门先接到通知由哪个部门牵头办理,其他部门配合。各部门(单位)在办理林政案件过程中,对林政处罚情况要加强检查,谁处罚,就由谁负责停止违法行为,坚决避免以罚代管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红石林业局录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考核、培训、考试,择优录用。定期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素质。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会同红石林业局对林场(所)、林业工作站、资源管理站的林政管理和执法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奖优罚劣。

  第三十条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刑事案件移交制度,履行移交程序,填写刑事案件移交书,并登记备案。对林业刑事案件发现后,应在24小时之内报森林公安机关侦破,同时报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和红石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第三十一条为规范林政执法,增加办理林业案件的透明度,避免出现重复执法和执法不严现象,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红石林业局、红石森林公安局每季度要将所办理的林业案件(林地部分)统计汇总,相互通报。

  第三十二条各林场(所)、林业工作站按季度将林政案件统计上报到森林保护开发处,由森林保护开发处汇总报到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处;资源管理站、公安局森保大队按季度将林政案件报分局林政处;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对红石林区林政案件统计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厅。

第七章 回收材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辖区内发生盗伐林木案件的遗留物,原则上谁发现谁回收,但已构成刑事案件的暂不回收,待公安机关侦破后,按规定统一回收。

  第三十四条没收材和回收盗伐、滥伐的木材,必须经红石林业局或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经工作人员现场认定,加盖检木号印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并由回收单位统一运往红石林业分公司木材经销公司指定地点,由木材经销公司统一销售;木材经销公司应将木材销售额的50%支付给回收单位,用于回收单位管理费用的支出或奖励。不允许回收部门和单位擅自处理回收材、没收材。

第八章 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森林更新时间: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应完成更新造林作业。对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等,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完成补植补造与更新造林工作。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第三十六条森林更新技术要求:森林更新应正确选择更新方式;科学确定树种和树种配置,适地适树适种源,多树种混交、配置多层次复层林;注重采用不全垦整地、良种壮苗、合理密度、精心管护、适时抚育 ;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达到80%以上。

  第三十七条森林管护工作要严格按照“天保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制,加强管理,健全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不断提高管护成效。

  第三十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严格执行《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森林防火命令。

  第三十九条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制度建设、扑火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加强防火人员岗位管理和野外火源管理,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提高科学防控能力。

  第四十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防治检疫工作责任制;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报工作,健全监测网络体系;树立无公害防治理念,实施综合治理,不断提高防治成效。

  第四十一条强化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加大苗木检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力度,有效控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第四十二条红石林业局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全面掌握本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建立档案,制定保护规划,严厉打击乱捕乱猎、私挖乱采、私收乱购、非法经营(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 资源林政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林场森林资源档案员要选配责任心强、懂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情况须变动时,应事先征得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同意,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四条对森林资源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所引起的地类、面积、蓄积的变化,必须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随时做好档案数据和图面材料的更新工作,做到表格、图面与现地相符。

  第四十五条对达到成林标准的未成林造林地,林场(所)要及时提出申请验收,符合成林标准的,发验收合格证,及时更新资源档案。

  第四十六条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更新材料实行半年上报制度,经资源管理站审核,分别于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前报送资源处。

  第四十七条做好资源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及时将收到的或形成的资源档案进行登记和存档,做到专柜存放,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凡是立案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遵循一案一卷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林政管理档案和台帐。对非法侵占国有林地和毁林开垦的基础材料要绘制图表、装订成册、存档备案;对集体人工林和退耕还林档案台帐,要永久性保存。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资源和生产部门加强对伐区作业的跟踪检查,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评比,对违背作业规程及本办法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罚款由分公司财务部依据检查通报和罚款单统一扣款,转至分局财务,所罚款项用于补充资源管理奖励资金及经费。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第2款、第9款、第10款之规定,在伐区生产作业中,没有按设计采伐、造成小班超强度(含局部)采伐,串树种采伐,借清理之机砍伐保留树木生产径木、车立柱等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者和当事人分别处罚1000-5000元;对无采伐作业证进行采伐等滥伐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4款之规定,拖拉机随意下道的,每个小班罚林场500-1000元;伐区内丢弃国标木材0.5立方米以上的,按木材平均售价2倍处罚林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款之规定,小班实际出材超设计出材误差大于5%的或错采超过5%的和验收不合格的小班,每个小班罚款1000-1500元。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4款之规定,因特殊情况超出占号规定的,多占用一个小班罚林场1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11款之规定,超过规定期限未验收的,每个小班罚林场200元。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案不办或不依法办案的,发现一例,罚单位1000至3000元。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未正确履行有关林权、林地管理的工作程序,给国家、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罚单位5000至100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的,罚单位5000至10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截留、挪用林地有偿使用费予以追缴,并罚单位8000至10000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林参间作未达国家规定标准的,对管理单位罚款5000至8000元。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未及时按程序移交林业刑事案件的,每发现一起,罚单位5000至10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致使辖区内发生盗伐国有林木10立方米、非法侵占林地10亩、毁坏林木价值5000元以上重大案件的,罚单位10000至20000元,并对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包片护林员开除林政队伍,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规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对违法运输私自放行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适当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致使森林火灾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加重、检疫性有害生物蔓延、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受到严重威胁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六十五条为了加强对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机制,由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联合成立资源林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管理分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分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管理分局、林业局、分公司主管副局长、副经理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六条为了确保红石林区资源林政工作的规范运作,每年召开一次资源林政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红石林区的资源林政工作,研究红石国有林区资源林政管理中需要沟通协调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下年工作任务,对资源林政管理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红石国有林区各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互相沟通、协调、衔接资源林政工作。

  第六十八条资源管理站和林场(所)每月召开一次场、站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本辖区内的资源林政管理问题。

  第六十九条各级组织要切实抓好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十条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及资源管理和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适应上级赋予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职责的需要。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 红石林业局 红石林业分公司资源管理办法》(红国分局[2005]19号)废止。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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