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吉林资〔2006〕217号)以及相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红石国有林区的实际,经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共同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本细则目的在于进一步严细森林采伐“源头”管理,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全面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保证森林资源消耗的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手段,做到依法经营和利用森林资源,全面提高森林经营和林木采伐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红石国有林区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 森林采伐限额
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所消耗的森林资源,均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五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同时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第三章 木材生产计划
第六条吉林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量均为各采伐类型的最大限量,除抚育采伐计划指标可以占用主伐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外,楞场、集材道及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可以占用林分相应采伐方式的计划指标,其他类型计划指标禁止串用。但主伐中的人工林皆伐和落叶松经营采伐计划指标间可以串用;天然林择伐和更新择伐计划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皆伐和更新皆伐计划指标。
第七条红石林业分公司要根据省厅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要求,结合各林场森林资源状况和实际生产能力编制下达本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伐区。
第八条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向省林业厅上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调整请示,说明原因,待省林业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伐区调查设计
第十条伐区调查设计工作是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基础工作,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源头。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设计细则》(试行)、《吉林省营林生产技术系列标准》、《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及《吉林省森林采伐检查办法》(试行),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成立以林业局局长、国有林管理分局局长为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由管理分局资源处牵头,分局质检队、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计划开发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作业调查设计领导小组。负责计划安排、检查、验收、会审和上报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分半年、年终对伐区调查设计成果进行会审,评定调查设计质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会审抽检比例不少于设计总量的3%,并形成伐区调查设计会审纪要。针对伐区调查设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进行外业时,林场要派技术人员全程参与调查设计,了解设计情况,提出有利于伐区生产作业的意见。设计单位要在不违背设计规程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林场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抽调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成立专职的质量检查机构,负责质量检查,在外业期间,经常跟班检查指导,确保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工作量不得少于全部任务量的10%。检查合格后报管理分局质检队,管理分局质检队将联合分公司生产技术部按照不同采伐类型随机抽取小班,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工作量不得少于调查设计面积和小班总量的5%。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必须返工重设,重设费用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征占林地的伐区调查设计结束后,及时报管理分局资源处,资源处将组织质检队进行逐一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征占林地林木采伐设计,由管理分局林政处拟文,管理分局上报省林业厅办理征占林地手续。
第五章 伐区申报与批复
第十五条林场结合实际生产能力,填报季度伐区申报单,伐区申报单必须加盖林场公章,场长签字及驻场资源管理站监督审查意见,并由计划、生产部门会签后,连同申报各伐区的设计资料、设计软盘报到管理分局资源处。各林场严禁多报多占季度伐区生产指标。
第十六条各林场严禁上报过期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有效期为两年(二十四个月),过期作废。
第十七条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伐区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申报伐区的具体时间为,11月下旬申报翌年一季度伐区和当年生产伐区的最后一次调整,2月中旬,5月中旬,8月中旬,分别申报本年度二、三、四季度生产伐区,逾期不报,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根据林场申报单中的伐区,资源处将逐个小班审核,对合格的小班进行汇总、编报伐区审批文件,上报省林业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针对征占林地的林木采伐,单报单批;但用地单位必须提交征占用林地审批文件、调查设计和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资源处将对手续齐全的征占林地伐区组织上报盘,起草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必须由红石林业分公司、红石林业局有关部门和领导会签,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局长签发后,方可成文上报,否则不予上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每季度伐区批复后,把批复情况、数量及时向管理分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申请批复的小班原则上不退回。
第六章 伐区拨交
第二十三条根据批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建立伐区拨交台帐,严格执行伐区拨交制度,凡是达到计划产量的林场,不再批拨当年伐区。
第二十四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期限一般60天,最多不得超过90天。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采伐的,要办理延期采伐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伐区拨交实行一个小班(地块)一个采伐作业证,拨交申请必须由主管资源的副场长签字、林场盖章和资源管理站监督审核意见以及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每个自营生产工队原则上最多只能占用两个小班(小班出材不足300立方米的小班,两个算一个),生产一个,清理一个,验收一个,再拨交一个;冬采期间初验小班不算林场(工队)占号。
第二十七条畜力集材的原木生产伐区,包括征占用林地伐区,因其是林场委托生产,需一次性拨交。为了便于管理,冬采期间原木作业伐区拨交后,暂由资源管理站保存拨交证,待林场签订承包伐区生产合同后,场、站共同逐一送号,同时将拨交证交给林场,自拨交之日起30天内未作业的伐区,管理站将拨交证退回资源处。
第二十八条每个伐区生产前必须实行现地拨交,由驻场资源管理站和林场采伐管理技术员及有关人员联合送号,特别要加强原木生产伐区地管理,要明确交待小班的作业时间、采伐方式、强度、蓄积、株数、小班界线以及作业标准和有关要求,并形成小班现地拨交纪要(详见附表一)。
第二十九条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占小班的林场,必须提交超占小班的原因报告,经分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签署意见,分局审查(超占五个小班以内,由分局资源处处长审查;超占五个小班以上十个小班以内,由分局主管局长审查;超占十个小班以上,由分局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拨交。
第三十条拨交的伐区及时传送到质检队内业,建立伐区验收台帐,为伐区验收以及开据验收证做好准备工作,同时质检队应及时将伐区验收数量(伐区验收上报单)传送到资源处,以便及时掌握各林场生产伐区的占号量和伐区回收率。
第七章 伐区作业质量
第三十一条采伐面积、采伐株数、采伐量、出材量有一项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数量指标时,即视为达到采伐许可证批准数量,必须终止采伐。
第三十二条实行山场检尺责任制度,认真做好对作业小班实际采伐株数、采伐蓄积、出材量的计数,检尺和统计汇总工作,只要够国家标准的,必须纳入商品材计划,坚持“一班一卡”(详见附表二)制。
第三十三条在采伐过程中出现的架挂木、砸伤木、迎门树要予以伐除,但要保留相同数量的应伐木,由资源管理站和林场共同做好采伐木记录备查。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伐区调查设计进行采伐作业,伐区作业生产要合理化,伐、打(造)、集、归(装)、清一条龙,场领导包片,职能人员包点,资源管理站及林政管护人员应超前介入,规范林木采伐行为,防止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现象的发生。做到“四净、三好、两高、一低”,即四净是木材集的净,地面清的净,应伐木伐的净,装车场装的净;三好是树倒方向控制好,保留木保留的好,伐区作业质量好;两高是打枝的质量高,装车质量高,一低是伐根降的低。
第三十五条资源处对林场正在生产作业的小班,实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超强度(含局部超采)、随意砍伐保留木、拖拉机随意下道,丢弃小原条及造材不合理等项目;对违背设计作业,违反规程作业,作业质量极差的林场(工队),收回采伐作业证,停止其生产作业,并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第三十六条小班实际出材超(欠)设计出材5%的,林场要及时报告资源处,资源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小班实检,进行全面剖析,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第八章 伐区验收
第三十七条根据《吉林省森林采伐检查办法》和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2005]34号《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办法》、《森林采伐伐区作业质量检查办法》、《新成林验收办法》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质量及新成林地块进行严格验收。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质检员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谁迎检的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全面提高验收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确保验收标准统一、验收结果真实可靠,质检队将每季度伐区验收情况形成一份验收报告报资源处。
第四十条冬采期间伐区初验由各资源管理站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冬采伐区初验标准》进行初验,并把初验合格的小班,填写初验合格单,及时报到管理分局资源处。
第四十一条资源处会同质检队在冬采伐区跟踪检查时,随机抽取5-10%的初验伐区,抽查是否达到初验标准。
第四十二条伐区初验截止到三月末,三月末以后的伐区拨交,执行生产一个,清理一个,验收一个(不包括已初验的小班),再拨交一个。冬采期间的初验小班,必须于五月末前全部清林结束,达到正式验收标准;未正式验收的初验小班届时将与占用小班一并统计。各林场根据山场条件,结合林场实际生产能力,制定初验伐区交号计划,分批验收。各林场初验伐区交号计划于四月上旬分别报到林业分公司生产技术部、管理分局资源处和质检队。
第九章 林木采伐总量
第四十三条成立以林业局、分公司、管理分局“三家”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三总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分局资源处,负责协调、指导“三总量”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三总量”管理是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基础,必须做到常抓不懈。以“三总量”管理为主线,开展日常自检自查工作(采伐总量由资源处负责,外业部分以质检队验收报告为依据,运输、销售总量及征占用林地管理具体由林政处负责),改变以往“集中检查,秋后算帐”的做法,做到边生产、边检查、边整改,形成规范的林木采伐管理模式,保证森林资源消耗真实、合理。
第四十五条各林场(经营所)、资源管理站要联合成立“三总量”检查小组,对每个月的木材生产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检自查,保证外业检尺野帐、产品检验、中段运输、劳资、财务、资源、计划和统计的数据统一、相互协调。
第四十六条资源管理站对林场的日常“三总量”自检自查工作负全责,量化制度、细化要求、实化抓法。认真总结每次“三总量”自检自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重大的,必须及时上报,并每个季度形成一份“三总量”自检自查工作汇报。报告要客观真实,肯定成绩,阐明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报分局资源处。
第四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的现地检查,由管理分局质检队在日常伐区验收工作中抽取,按照“三总量”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标准实行检测,并每季度形成伐区外业检查材料,报管理分局资源处。
第四十八条驻红石林业分公司贮木场资源监督站,将贮木场每月的到材量和造材量,以表格形式报到管理分局资源处;管理分局林政处每季度将木材运输量汇总表传达到资源处,以便及时准确掌握上段中楞结存和商品材实际完成情况。
第四十九条管理分局资源处根据“三总量”自检自查工作汇报、报表、外业检查记录以及平时的抽查情况,负责形成半年、年度“三总量”检查工作报告,上报吉林省林业厅和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办事处。
第五十条各林场(经营所)要坚持资源消耗月报制度,实行采伐量、木材生产量“双量”控制。资源消耗月报表(详见附表三)必须填报齐全、准确,严禁作业小班相互串产。加盖林场公章、场长签字,并由驻场资源管理站进行严格审核,签署意见,于每月5日前,报到管理分局资源处。
第五十一条每年12月初,资源处将进一步对全局林木采伐总量进行逐个小班核查,确认无误后,制作年度森林资源消耗报表,并按时上报省林业厅和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第五十二条生产准备作业用材必须到计划部门办理指标手续,分小班检尺计帐,纳入年度资源消耗和木材生产计划,资源管理站要切实加强对生产准备作业用材的管理与监督。除架杆、跳板材使用固定材种外,其他不准用好材和大径材,严禁用国家保护一、二级珍贵树种。
第五十三条伐区准备作业用材只能在准备作业生产伐区(省林业厅已批准)或正在生产伐区中的应伐木、清林对象中解决。为了节约森林资源,使其得到充分利用,对生产结束的伐区,必须将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全部缴库或再利用。
第五十四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2005年8月16日发布),结合红石国有林区林木采伐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年度为期限,针对采伐地块进行归档整理,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消耗年度消耗表、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伐区作业证、伐区现地拨交纪要、伐区小班采伐木缴库对照卡、小班检尺野帐以及伐区验收证等内容。
第十章 奖 罚
第五十五条每年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联合召开年度资源林政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年工作,对资源林政管理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由三方共同商定。
第五十六条在伐区生产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和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1、无采伐许可证(拨交证)进行采伐,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没有按设计采伐,造成小班超强度(含局部)采伐;串树种采伐,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借清理之机,随意砍伐保留树木,生产径木、车立柱,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没有经省林业厅批准,对伐区搞准备作业,砍伐树木;或经审核批准后搞准备作业,而随意砍伐保留木,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七条拖拉机随意下道,集材道超宽比较严重的,每个小班罚林场300元。
第五十八条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小班,需返工复验的小班,每个小班收取复验费300元,同时对资源管理站年末考核时进行扣分,每个小班扣一分。
第五十九条小班集材结束后,小班内丢弃够缴库标准的木材(打标准地计算),每公顷超过1立方米的,罚林场500元;每公顷超2立方米的,责令其回头重新作业,并处罚林场1000元。
第六十条对复验不合格的小班,要求林场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分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生产技术部及管理分局资源处、质检队。
第六十一条对林场超过规定采伐期限,没有正式达到验收标准的小班(含初验小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每个小班处罚300元。
第六十二条对小班实际出材与设计出材正负误差大于5%的,要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报表,未及时上报者,罚单位每次1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四条所有罚款由分公司财务依据检查通报和罚款单统一扣款,转至分局财务,所罚款项用于补充资源管理奖励资金及经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资源林政管理办法》(红国分局联〔2005〕19号)与本细则相抵触时,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方案由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