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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石国有林区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程序

红石林区林地、林权情况复杂,占地多,纠纷多,管理工作量大。为在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林地、林权管理,规范占用林地审核申报、林地林木权属认定、地籍指界认定等工作程序,做好有关各方衔接,确保工作的严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红石林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有关林地、林权管理的工作程序》。

  一、占用林地审核申报工作程序

  (一)遵循的原则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要求,本着生态优先、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认真做好占用林地审核申报工作,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严把审核申报关。

  (二)办理占用林地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用地单位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报告,送到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办公室,由办公室送交局长、分管局长签批意见。

  2.林政处处长根据分局领导签批意见,做出具体工作安排,由具体的工作人员同用地单位联系,收取占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占用林地的申报材料包括:

  (1)占用林地单位的法人证明,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①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的批准文件。

  ④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⑤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为修筑林业生产服务用的工程设施而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其他材料: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措施批复等。

  (4)林地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申请表。

  在接到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收取占用林地申报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合格给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以下同)。对上述材料齐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回;对材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3.对材料齐全、合格的申报项目,林政处处长按分局领导的批示安排人员到现场踏查,写出现场踏查报告,并提出现场踏查结论。

  (1)现场踏查参加人员:林政处负责林地工作人员,相关资源管理站、林场(所)、林业工作站林政人员和资源档案员。

  (2)现场踏查的内容:

  ①查看占用林地面积、位置是否合理;

  ②查看林地权属是否清楚;

  ③查看是否有未批先占现象。

  4.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相关资料和现场踏查报告,由林政处处长向分管局长汇报并签署意见,再向局长汇报并签署意见。根据局长签署的意见,对现场踏查没有问题的,由林政处代表分局向省林业厅写出设计请示,经局长签发后,报到省林业厅主管部门审批。

  自检查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到向省林业厅申请设计,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5.设计请示经批准后,由省林业厅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调查设计,编写出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在调查设计的同时,由分局林政处、资源处、质检队、资源管理站、林业局森林保护开发处各1人,以及相关林场(所)、林业工作站1-2人组成监督小组配合外业调查并监督。监督内容为:调查设计的方法、过程,同沟系承包者之间有无矛盾纠纷等。

  对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15公顷以上的,要写出具体用地情况说明。

  6.申报材料、设计资料齐全后,按照签批顺序,分别由现场踏查和设计监督人员(包括林政处、资源处、质检队、资源管理站、森林保护开发处和林场、所人员)、林政处、资源处在“占用林地审核申报签批单”上签署意见,然后送交分管局长、局长签批。经同意上报后,由林政处负责林地的人员通知用地单位向分局计财处缴纳四项费用,并以文件形式向省林业厅提出占用林地的请示,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此环节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7.接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文件后,由林政处、资源处、所在林场资源管理站有关人员会同林场(所)、林业工作站管护人员、资源档案员对批复的林地进行复查,查看是否存在未批先占问题,如果存在,要依法做出处理。

  8.由林政处负责向红石林业分公司主管木材生产的领导提供林地批复文件(复印件)、林木采伐设计资料各一份。

  9.用地单位凭“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向所在林场(所)申请采伐林木;所在林场(所)依据用地单位申请,向分局资源处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源处凭所在林场(所)提交的采伐申请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0.资源处办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向林政处提供采伐作业具体小班和采伐作业相关要求,林政处代分局起文,并对占用林地提出具体要求;资源处接到文件后,向林场(所)核发采伐作业证。

  11.占用林地内的林木采伐作业结束后,由所在林场(所)、资源管理站向分局质检队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所在林场(所)、资源管理站凭验收合格证允许用地单位使用批复的林地。

  12.各资源管理站按照划定的管辖区域(含林业工作站区域),对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从踏查、设计到采伐、验收,要实施全方位监督和管理,绝不允许未批先占现象发生。

  二、林木林地权属认定工作程序

  (一)权属认定的范围

  1.集体人工林采伐、办证、换证确权;

  2.建筑设施占地权属认定;

  3.土地权属认定。

  (二)调查认定职责划分及参加人员

  1.集体人工林确权以资源管理站为主,林场(所、林业工作站)林政人员、资源档案员参加。

  2.建筑设施占地权属认定和土地权属认定,由林政处牵头,相关资源管理站配合。

  (三)调查认定的方法

  1.在人工林权属调查认定时,现地采用GPS定位测量,要求实测人工林的面积,取人工林边缘3点以上坐标值,作为该人工林的位置。

  2.根据现地指认人所持林照上的内容,对照现地人工林的林相及四至情况,看与林照是否相符,如现地与林照内容明显不符,不予认定;若相符,根据GPS显示的坐标值初步判断该人工林的权属,如为集体的,可进行调查测量。

  3.在土地权属及建筑设施占地权属认定时,用GPS实测占地的面积,将GPS测量航迹导入电脑,把测量图形落在林权图上,并查对划出地块认定书来判断其权属。

  (四)有关规定

  1.集体人工林确权认定的有关规定

  资源管理站在调查后对无异议的人工林可签署确权意见书,其填写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办理采伐确权的,在林照背面写明该人工林所在的林场、林班、小班(内),面积,GPS坐标值,林地、林木的权属,现地调查人(签字),地块指认人(签字)及其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盖资源管理站公章;同时绘制人工林位置图,填写人工林采伐确权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管理站存档,一份由林照持有者交林政处复核认定,意见书确权申请人一栏填写指认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由指认人签字,如指认错误,指认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工林办(换)证确权的,根据GPS的测量的图形,绘制出该人工林地块的平面图和位置图,并填写人工林办(换)证确权意见书,在确权申请人一栏内写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由确权申请人(现地指认人)签字;在调查人意见一栏注明造林时间。同时要有需确权人的书面申请书。

  (3)林照上的面积为亩的,换算时按1公顷15亩计算。若林照上的面积大于地块认定书的面积,以地块认定书面积为准,若小于地块认定书面积,以林照面积为准。面积单位为公顷,填写时一律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各资源管理站要对辖区内人工林进行全部调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①人工林登记台帐,分为林权地权均为集体、林权地权均为国有、地权国有林权集体3种类型;

  ②林权争议登记台帐,要详细记载林照内容和所对人工林的位置等情况;

  ③人工林确权登记台帐和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确权意见书;

  ④人工林采伐登记台帐和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采伐证复印件。

  2.开具集体人工林权属认定书的有关规定

  在人工林的权属认定上以林政处开具的“人工林确权认定书”为准。林政处、资源处根据相关资源管理站调查签署的意见,复核该人工林的坐标位置,如无异议,开认定书,并由林政处主管林权人员和资源处资源档案员签署意见,最后由林政处处长审核签字,盖林权林地专用章。

  3.对人工林采伐的监督管护规定

  各资源管理站要对采伐完的集体人工林及时复查,参照确权登记台帐中该地块的GPS坐标值,调查所采伐地块是否超出确权认定的范围,在复查时如发现盗采或故意错采国有人工林的,及时上报到林政处。

  (五)抽查复核

  分局林政处、资源处对各资源管理站确权的人工林地块进行定期抽查,核对现地情况与确权意见书是否一致,确保人工林确权工作严肃认真、准确无误。

  三、地籍指界认定工作程序

  (一)地籍指界认定范围

  包括红石林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林地和非林地。

  (二)地籍指界认定程序和方法

  1.地籍指界认定前,由用地单位向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提出地籍指界认定申请交到办公室,经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林政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林政处牵头安排现场地籍指界认定工作。现场认定参加人员包括林政处、资源处,相关资源管理站、林场(所)人员,提出地籍指界认定申请单位人员。

  2.指界认定参加人要现地采用GPS定位,根据林权图、森林资源档案、林地批复手续,对照用地单位提供的地籍指界认定地块资料(地籍指界认定地块表和每块宗地图),查看现地是否在国有林地批复面积范围内、是否为划出地块、所指认的地块四至是否与国有林地接壤等情况。

  3.根据现场地籍指界认定情况和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地籍指界认定地块表和每块宗地图),地籍指界认定参加人员要形成汇报材料,同时认真填写“地籍指界审核签批单”,由林政处处长向分管局长、局长汇报,并签署意见。

  4.根据局长、分管局长签署的意见,由林政处处长具体安排对地籍指界认定的地块是否进行办理。

  5.分局自接到地籍指界认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指界认定工作。

  四、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要求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热情服务;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工作失误、办事拖拉等现象。

  (二)责任追究

  1.对工作不积极、办事拖拉,给分局、林业局带来不利影响的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2.如因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给国家和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五、《关于有关林地、林权管理的工作程序》下发后,红国分局【2006】59号文件《关于规范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审核申报程序的通知》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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