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红石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正常秩序,达到凭证加工、凭证运输,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的目的,保障红石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红石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审核同意并报吉林省林业厅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见附表1)。
第二章木材加工管理
第三条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固定的厂址和厂房;
2.有固定的设备、资金和从业人员;
3.必须有合法的木材来源及购货合同;
4.符合环保、消防和其他安全要求。
二、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2.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及主要从业人员的证明文
件;
3.负责人的身份及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提报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程序:
1.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审核;
2.填报《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提供上述材料;
3.现场调查核实;
4.按照审批权限,符合条件的由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负责上报吉林省林业厅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次年2-3月份报省林业厅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5年。超过有效期继续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应交回原《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条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扩大或增加经营项目,如需扩大或增加项目应事先征得原发证机关的同意。
第五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转让、转借。如需变更,应报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禁止利用一个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其场所以外设立分厂或车间。
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搬迁厂址,改变经营方式时,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台帐,每月末将原料到材、生产、销售、库存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报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处(见附表2),其他单位报表不变。
第三章木材及其它运输管理
第九条原木运输管理
一、汽车运输
1.贮木场地拨原木、坑木,凭分公司木材经销处木材调拨通知单和介绍信、检疫合格证办理运输证。
2.贮木场地拨的原木、坑木暂时存放他处,需要外运时,由林政处派人现场查验无问题后,凭原购材调拨通知单、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分公司木材经销处介绍信办理。
3.外购原木需办理二次起运的(原木),必须先到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处登记,经林政处人员现场核实后,凭木材运输证、检疫证、木材销售统一发票办理(木材运输证、检疫证、和木材发票的树(材)种、数量必须一致)。
4.各木材加工单位,销售原木需要外运的,需经分公司主管木材销售的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5.原木运输证有效期限:从贮木场地拨,省内运输按木材调拨通知单日期宽限2天;出省和二次起运为15天。
6.原木运输证超过规定期限,有原木经营项目的加工单位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办理延期一次,贮木场直拨的原木不予延期(分公司木材经销处同意延期的除外)。
二、火车运输
1.贮木场火车运输的原木,须到分公司木材经销处申办车皮计划后,由分公司木材经销处派专人负责办理运输证。
2.外购原木需办理二次起运的(原木),必须先到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处登记,经林政处人员现场核实后,凭木材运输证、检疫证、木材销售统一发票(木材运输证、检疫证、和木材发票的树(材)种、数量必须一致),到分公司木材经销处申办车皮计划,由分公司木材经销处负责办理运输证。
第十条 锯材及其他木制品运输管理
一、汽车运输
1.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从贮木场购买原木加工成锯材、半成品、成品等销售外运的,凭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介绍信和木材加工许可证副本办理;个体加工后运出的,凭委托加工单位(分局负责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木材加工许可证副本、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原购木材调拨单、分公司木材经销处介绍信办理(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调单号与所持调单号必须相符)。
2.外购原木或板方材经加工后,需办理二次起运手续的,凭木材运输证、检疫证、原木或板方材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运输证、检疫证和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必须一致)。
二、火车运输
各木材加工单位需火车外运的,必须到木材经销处申请办理车皮计划后,凭木材销售统一发票,单位介绍信办理运输证。
第十一条 其它运输管理
一、贮木场合理造材生产的木截头加工成板方材(材长1米以下),凭单位介绍信办理运输证。
二、枝桠材、杂木杆及绿化苗木的运输管理
1.各林场生产的伐区剩余物特殊调运,需分公司生产技术部签署意见,经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签批后,经分局领导签署意见方可办理运输证。
2.不够缴库标准的针阔杂木杆办理运输证的,凭单位介绍信,由分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主管营林的副经理和主管木材销售副经理签批后,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3.办理绿化苗木运输证的,按照红林资字〔2003〕80号关于印发《红石林业局国有树木和重点野生植物采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设计资料,由营林处领导签署意见,苗木产地所在资源管理站审核签字,并由分公司主管副经理签批后,经分局领导批准后办理运输证。
4.木屑运输证凭销售单位介绍信办理;木片和板皮按红石林业分公司的规定执行。
5.伐区剩余物、杂木杆、绿化苗木办理运输证数量大的,需请示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好木材运输总量。以分公司木材经销处的销售统计报表和运证为依据,结合办证数量,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木材加工单位、木材检查站、火车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各木材加工单位加工板方材出材率超出50%的,由林政处派人到现场查验后,按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木材检查总站每月末将汽车运输情况,以表格形式报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处汇总。
第十五条为了便于管理,贮木场监督站每天应将出局的地拨材(过检查站的原木、坑木)按调单号、树(材)种、数量进行登记,并设立台帐。
第十六条省内运输证有效期限为15天,超过15天可延期一次,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作废。
第十七条出省运输证,省林业厅规定有效期为15天。运输证超过15天的可延期一次,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原证到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处签字盖章后,去长春政务大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作废。
第十八条木材运输证的存根,保存期限为二年(含本年度)。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九条违反第四条规定,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第五条规定,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六条规定,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七条规定,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准私收乱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否则没收其非法收购的木材或违法所得。并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办理火车运输证,擅自在车站发车的,一律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办法与同级文件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