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2017〕49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所属单位: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吉发〔2016〕20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和《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相关要求,厅里决定对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方法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谁起草谁负责清理,联合行文的由起草部门清理。各单位要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九条“规章每5年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每3年进行一次清理”要求进行清理。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该重新修订的重新制定,该失效的宣布失效,已过有效期的重新公布。
三、清理内容
(一)需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
1.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3.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
4.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5.已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有效的。
(二)应当失效的
1.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四、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此项工作,确保清理取得实效。要结合此次清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做到不遗漏;要将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好,形成目录反馈给法规处。法规处将各单位现行的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汇总,形成目录,经厅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要求落实,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进行备案。各单位请将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制定文件的说明和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版本各1份报厅法规处,以便按要求及时报备。各处室务必于2017年2月19日前将清理结果反馈厅法规处。
联系人:刘亚非,联系电话:0431-88626806
附件: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3.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吉林省林业厅
2017年2月9日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