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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22号

被处罚人姓名**,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靖宇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4月1日,为获取废弃地基内的钢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湾沟林业有限公司二道花园林场辖区4林班52小班林地内,雇用挖掘机把地基内的砂石料挖出,堆积到坑边。经资质部门鉴定,毁坏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林业其他用地,面积1.567亩,折合1045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李**本人询问笔录、证人王**询问笔录、江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第四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10450元(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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