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9-12-12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草(业)局,各县(市、区)林草(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所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17745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实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820 


  

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177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的主要用于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先进技术成果推广示范和转化应用的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合作社与林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合作实施示范项目,推广转化林业实用先进技术成果。优先转化林农急需、扶贫效果明显的产业技术成果,优先支持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的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优先扶持“成果完成单位+龙头企业(产业基地)+贫困户”的推广模式。 

第四条  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有利于林业产业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技术标准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职工群众收入。 

(二)推广的技术成果须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认定(审定)、鉴定,由科技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成果、优良种苗及专利等。技术先进成熟,实用性强,辐射带动作用大。在成果权属等方面无异议,对社会环境等方面无危害,并已纳入国家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 

(三)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法人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每年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的相关文件及工作部署,下发示范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明确申报要求。 

第六条  项目以单位申报为主,申报单位应根据省林业和草原局申报通知,通过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以正式文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申报,后附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评审)证书》、科技成果使用协议、项目实施地点的土地应用证明等文本材料。 

第七条  示范项目申请的资金额度要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并与推广面积、规模、任务量以及经济技术指标等绩效目标相适应。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在申报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第一负责人,落实责任体系。 

第九条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国家林业科技成果库中选择优秀成果进行申报。成果库管理按照《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林科发20175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优先推广省内成果,选择省外成果须经区域性实验或推广已有引进成功先例的成熟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推广其他单位成果的,应取得成果权属单位的同意,并与其签定成果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二条  成果权属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利用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源,合作申报推广示范项目的,应与其签定推广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本管理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示范项目评审办法,明确项目评审的方式、标准、程序。 

第十四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依据评审办法对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优选排序,提出拟支持意见。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专家的拟支持意见,确定年度支持项目。 

 第十五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确定支持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项目实施地点、规模、任务、完成时限及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编制实施方案,做到任务分工明确,内容、进度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并在省林业和草原局及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如期完成项目任务,并及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要提出延期申请,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第十八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现场查验和会议验收两个环节。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需要对实施现场(现地)进行查验,并查阅以下材料:示范项目合同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其它相关技术材料等。 

第二十条  会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示范项目合同书,实施方案,现场查定意见,相关合作协议,经费支出管理及审计相关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按期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与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者各项指标与合同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验收不合格的示范项目,责令承担单位在1年内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保证单位监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对二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进行全省通报,并取消所在县(市)或单位2年内申报示范项目资格。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保存原件,省林业和草原局接收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移交的复制件或副本。 

第二十五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柜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实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吉林科产201839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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