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全国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总结国内外防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下简称“重大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促进我国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3.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3.3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
1.3.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二)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三)当首次发现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四)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国家林业局成立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指挥部)。
2.1国家林业局指挥部组成
指 挥:国家林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国家林业局办公室、造林、资源、保护、科技、国际合作、计资和森防总站等有关司局(单位)的领导及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负责人。
国家林业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局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造林司);专家组以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地区,下同)、县(含市、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职责
2.2.1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省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2.2.2办公室:负责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2.3专家组:负责重大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4局办公室: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情况和向相关省通报情况公文的审核工作。
2.2.5造林司:负责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2.6资源司:负责组织提供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区森林资源分布和林相资料,核实受害面积,根据需要审批采伐指标。
2.2.7保护司:协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和威胁保护区的重大生物灾害的开展应急处理。
2.2.8科技司: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2.2.9国际司:负责重大生物灾害相关事宜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协调并受理受灾地区国外援助工作。
2.2.10计资司: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2.2.11森防总站:协助造林司处置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2.2.12 鉴定中心:承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怀疑为重大有害生物的种类鉴定及风险评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全国重大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国的森林资源分布,在全国建立健全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机构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鉴定中心鉴定。
3.3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4检疫管理
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积极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开展隔离试种,并加强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国家林业局的响应
确认重大生物灾害后,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启动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灾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省未及时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国际交流合作及其它协调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灾情得到控制后,按法定程序将新发现的重大有害生物增列为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4.1.2省级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的响应
根据灾情需要和国家林业局指挥部的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国家林业局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协调交通、公安、邮电、铁路、航空、质检、工商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为地方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有关情况。
4.1.3省级以下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的响应 组织实施经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检疫检查站设立后,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重大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重大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重大有害生物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至国家林业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办公室应于10日内确认,确认为重大生物灾害的,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告知发生地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其中属特别重大生物灾害的,应在确认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1经国家林业局确定为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地的省,省级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必须在5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省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2接到通报的省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市、县级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2.2.3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重大生物灾害的信息。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4.2.2.4 国家林业局和授权发布本行政区重大生物灾害信息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重大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3通讯
在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4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和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国家林业局商灾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后,由国家林业局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省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国家林业局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向国务院报送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报告。
5.2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国家林业局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处置重大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6.3物资储备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国家林业局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
因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技术保障
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人员保障
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国家林业局定期对各省应对重大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各省要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 附则
7.1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重大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外传入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7.2预案管理
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备案。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重大生物灾害以外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预案由国家林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规范化文本格式
8.1.1请示启动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