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业局,延边州林管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局部署,我省在“十一五”期间将实行以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即到201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0‰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测报准确率达到90%,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为实现以上目标,省厅研究制定了《全省“十一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分解表》(见附件1)及《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见附件3),现下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目标管理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要将成灾率指标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状,林业系统内部也要层层签订签定责任状,实行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双线管理,并将其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 结合实际,落实指标。
各地要根据省厅下达的目标管理指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任务,层层签订“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四率目标管理责任状,制定相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做到任务有部署、工作有考核、管理有措施,切实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 加强监测,科学治理。
根据“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针,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实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由重除治向重预防转变,全面提高调查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此基础上实行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对达到中度以上发生程度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在完成应施防治任务的前提下,提倡采取积极措施对中度发生程度以下的林分进行科学预防。要大力推进无公害防治,有效维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平衡,防止环境污染等公害问题,对食叶性害虫必须全部实施无公害防治。要大力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防治通知书》(见附件4)管理模式,及时向森林经营者发送限期防治通知书并附技术措施。限期防治通知书应由灾情所在地及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签发。
四、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全面控灾。
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营管理区内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逐种类制定详细的防治技术方案和年度防治计划(防治计划中要有防治种类、地点、面积、用药种类、防治措施等),于每年3月10日前由各地区汇总后上报省厅审核、批复实施(防治技术方案只需一次上报,有增补种类可补报);对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和进行灾后生态恢复。各地要尽快编制当地《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由当地政府发布,同时上报省厅备案。要认真贯彻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不断促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附件:1、全省“十一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分解表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
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4、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防治通知书
附件1:
全省“十一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分解表
单位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
成 灾 率 (‰) |
无公害防治率 (﹪) |
测报准确率 (﹪) |
种苗产地检疫率 (﹪) |
成 灾 率 (‰) |
无公害防治率 (﹪) |
测报准确率 (﹪) |
种苗产地检疫率 (﹪) |
成 灾 率 (‰) |
无公害防治率 (﹪) |
测报准确率 (﹪) |
种苗产地检疫率 (﹪) |
成 灾 率 (‰) |
无公害防治率 (﹪) |
测报准确率 (﹪) |
种苗产地检疫率 (﹪) |
成 灾 率 (‰) |
无公害防治率 (﹪) |
测报准确率 (﹪) |
种苗产地检疫率 (﹪) | |
全省 |
4.9 |
77 |
86 |
92 |
4.5 |
79 |
87 |
94 |
4.0 |
81 |
88 |
96 |
3.5 |
83 |
89 |
98 |
3.0 |
85 |
90 |
100 |
长春市 |
5.0 |
77 |
86 |
92 |
4.5 |
79 |
87 |
94 |
4.2 |
81 |
88 |
96 |
3.5 |
83 |
89 |
98 |
2.5 |
85 |
90 |
100 |
吉林市 |
6.0 |
77 |
86 |
92 |
5.5 |
79 |
87 |
94 |
5.0 |
81 |
88 |
96 |
4.5 |
83 |
89 |
98 |
4.0 |
85 |
90 |
100 |
延边州 |
4.0 |
77 |
86 |
92 |
3.6 |
79 |
87 |
94 |
3.2 |
81 |
88 |
96 |
2.5 |
83 |
89 |
98 |
2.0 |
85 |
90 |
100 |
四平市 |
5.0 |
77 |
86 |
92 |
4.5 |
79 |
87 |
94 |
4.2 |
81 |
88 |
96 |
3.3 |
83 |
89 |
98 |
2.5 |
85 |
90 |
100 |
白城市 |
7.0 |
77 |
86 |
92 |
6.5 |
79 |
87 |
94 |
6.0 |
81 |
88 |
96 |
5.5 |
83 |
89 |
98 |
4.5 |
85 |
90 |
100 |
松原市 |
7.0 |
77 |
86 |
92 |
6.5 |
79 |
87 |
94 |
6.0 |
81 |
88 |
96 |
5.5 |
83 |
89 |
98 |
4.5 |
85 |
90 |
100 |
辽源市 |
5.0 |
77 |
86 |
92 |
4.5 |
79 |
87 |
94 |
4.2 |
81 |
88 |
96 |
3.5 |
83 |
89 |
98 |
3.0 |
85 |
90 |
100 |
通化市 |
8.0 |
77 |
86 |
92 |
7.0 |
79 |
87 |
94 |
6.2 |
81 |
88 |
96 |
5.5 |
83 |
89 |
98 |
5.0 |
85 |
90 |
100 |
白山市 |
3.0 |
77 |
86 |
92 |
2.7 |
79 |
87 |
94 |
2.4 |
81 |
88 |
96 |
2.2 |
83 |
89 |
98 |
2.0 |
85 |
90 |
100 |
省直国有林业局 |
3.0 |
77 |
86 |
92 |
2.7 |
79 |
87 |
94 |
2.4 |
81 |
88 |
96 |
2.2 |
83 |
89 |
98 |
2.0 |
85 |
90 |
100 |
蛟河 管理局 |
3.0 |
77 |
86 |
92 |
2.7 |
79 |
87 |
94 |
2.4 |
81 |
88 |
96 |
2.2 |
83 |
89 |
98 |
2.0 |
85 |
90 |
100 |
龙湾 保护局 |
3.0 |
77 |
86 |
92 |
2.7 |
79 |
87 |
94 |
2.4 |
81 |
88 |
96 |
2.2 |
83 |
89 |
98 |
2.0 |
85 |
90 |
100 |
附件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
一、成灾率:指林业有害生物实际成灾面积占现有林与未成林面积和的千分比。
成灾率(‰)=全年实际成灾面积/(现有林面积+未成林面积)×1000‰
(一)实际成灾面积:指本年度内达到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界定标准的面积之和(不重复计算)。
(二)现有林面积:指资源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实际林分面积。
(三)未成林面积:指资源部门统计的造林后保存(成活)株数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80%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人工更新造林地。
(四)林分受害情况调查时间:寄主植物受林业有害生物为害最严重和明显的时期。
(五)统计要求:成灾面积以公顷为统计单位;年终报表时实际成灾面积不重复计算。
(六)成灾界定标准:
1、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未发生区新发现或已发生区的新造林地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为成灾;在已发生区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寄主植物死亡为成灾,未造成寄主植物死亡的按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应指标降低5个(其中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界定成灾标准(达到检疫性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整个小班面积均计入成灾面积)。
2、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1)叶部病虫害 失叶率60%以上,或感病指数50以上,或死亡率3%以上;
(2)蛀干害虫 受害株率3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
其中:小蠹虫类、萧氏松茎象:受害株率60%以上,或死亡率6%以上;
(3)种实病虫害 种实受害率20%以上;
(4)鼠、兔害 未成林造林地寄主死亡率15%以上,或成林死亡率3%以上,或成林受害株率30%以上;
(5)有害植物 有害植物盖度6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
(6)上述以外的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为:受害植株死亡率6%以上;
(7)发生在经济林或行道树、景观林的林业有害生物,分别相应降低一定数值:失叶率、感病指数、受害株率、种实受害率、盖度降低10个百分点;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未成林造林地鼠、兔害寄主死亡率降低5个百分点)。例如叶部病虫害发生在行道树或景观林中,成灾标准为:失叶率50%以上,或感病指数40以上,或死亡率2%以上。
二、无公害防治率:指无公害防治面积占应防总面积的百分比。
无公害防治率(%)=无公害防治面积/应防总面积×100%
(一)无公害防治:指对人、畜、禽、鱼及其他生物比较安全,对生态与环境危害较轻的防治措施。包括:
1、生物措施(病原微生物制剂、天敌昆虫、益鸟益兽等)。
2、物理措施(灯诱、地箭、灭鼠雷等)。
3、人工措施(剪枝、捕捉、砸卵、草把诱捕、设置饵木、虫源木清理等)。
4、仿生制剂防治(性引诱剂、信息素、灭幼脲类等)。
5、部分化学防治(以非国家明令禁用农药为主剂的毒绳、毒环、毒签、树干注药、局部熏蒸等)。
6、植物源农药防治(烟参碱类等)。
7、其它防治(植物源引诱剂、苏云金杆菌、阿维菌素、真菌制剂等)。
(二)无公害防治面积:指全年实施无公害防治面积的合计。
(三)应防总面积:指达到中度及以上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面积总和。
三、测报准确率:在落实和不断提高应施监测面积的基础上,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预测发生面积的准确程度。即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测报准确率的平均数,某种类测报准确率为1减预测发生面积与实际发生面积之差的绝对值除以实际发生面积的百分率。
某种类测报准确率(%)=(1-│预测发生面积-实际发生面积│/实际发生面积)×100%
当某种类测报准确率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计为零;实际发生面积指本年度内林业有害生物实际发生面积之和(不重复计算)。
四、种苗产地检疫率:指实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株数)占应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株数)的百分比。
种苗产地检疫率(%)=实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株数)/应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株数)×100%
(一)实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指年度内实施了产地检疫并持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子园、母树林和苗木繁育面积。
(二)应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指种子、苗木繁育基地内的生产面积,包括国有、集体及其他所有制的林木种子园、母树林、苗圃或其他苗木繁育场所的所有生产面积。
附件3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的通知》精神,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水平和防治成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以省厅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和各地分解确定的年度目标为依据,重点考核林业有害生物的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的完成情况,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制度的执行、资金投入、工作措施、体系建设和站务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成灾率:根据年度森林资源相关数据和成灾面积数据,核实成灾面积,计算成灾率。重点核实其成灾数据来源的准确程度,检查中随机抽取被考核林场(乡镇)的2-3块报表中记载成灾的地块进行标准地调查,核查成灾面积是否属实。
(二)无公害防治率:根据年度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度及以上发生面积和实施无公害防治面积,计算无公害防治率。重点检查其所购置的药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采取无公害防治措施,发生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是否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治工作是否按照省厅审核后批复的防治技术方案和年初的防治计划实施,对应施防治的林分是否进行了科学有效的防治设计,防治设计任务书及作业质量验收书填写是否准确规范,实际防治面积和措施与防治任务设计书及防治报表是否相符,是否达到预期防治效果,是否有防治示意图等。检查中将随机抽取被考核林场(乡镇)的2-3块防治任务设计书中设计防治的地块,对上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食叶害虫非无公害防治面积超过1000亩,无公害防治率视为不达标。
(三)测报准确率:根据应施调查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和监测面积的完成情况及所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准确程度,计算测报准确率。主要核实调查监测数据是否全面、准确,中心测报点是否按要求设置监测林分,调查监测记录是否齐全、准确、上报及时,调查监测工作是否有详细可行的年度工作方案。是否按要求绘制调查监测示意图及发生危害示意图,能否及时准确发布虫情预报。要求每年根据监测点的调查监测数据至少要发布全年、春季、秋季三次当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检查中将抽查被考核林场(乡镇)的1-3个(条)测报点或监测调查线路,核查调查监测责任区、踏查线路、标准地及原始调查记录的准确程度。
应施调查监测覆盖率达不到85%视为测报准确率不达标。
(四)检疫率:根据应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株数)和实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株数),计算其种苗产地检疫率。考核其是否掌握经营管理区域内林木种苗生产单位(个人)种苗分布资料,是否及时按规定开展产地检疫及调运检疫工作;能否按照规定及时开展造林苗木的检疫工作;是否按要求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考核时,在每个被抽查的县(市、区)任选1-2个林木种苗生产繁育单位,检查年度内实施产地检疫调查的原始数据及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调查、预防、除治的相关内业材料。
如被抽查的单位疫情严重,又未采取有效的除害措施,不论是否有产地检疫记录,都按未进行产地检疫处理。已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但在复检时发现有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及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外的林产品的产地检疫率未达到85%的均视为种苗产地检疫率不达标。
(五)保障措施:核查是否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指标纳入到政府责任状,是否将“四率”指标纳入林业系统内部责任状,主管领导是否亲自部署检查森防工作,是否按规定提取育林基金的3-4%用于森防工作并保障森防工作正常开展,上级拨付的森防专项资金能否做到专款专用,防治补助费和生态补偿基金是否足额到位并按相关管理办法使用,对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工作是否实行自查、抽查、通报、奖惩制度,能否及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并抽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知识掌握情况等。
(六)站务建设与管理:核查森防检疫机构是否有正式编制并按编制配置专职人员,人员经费是否有保障;森防站长、测报员、检疫员是否持证上岗;档案是否规范且有专人管理;各类业务报表或上级要求的材料能否及时、准确上报;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站容站貌是否整洁;标本室、实验室是否按要求配置标本和实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能否正常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能否熟练操作现有仪器设备;能否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必要的科研试验工作等。
二、考核形式
(一)全省林业有害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以地区、省直国有林业局及厅直属相关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基本考核单位,考核地区时结合抽查相应数量的县(市、区)进行;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所辖县(市、区)逐个进行考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所属林场、苗圃、乡镇林业工作站逐个进行考核。
(二)省厅对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发生防治季节考核与年末考核、审阅内业档案与抽查发生防治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考核以各单位自查为主,省厅负责对各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国有林业局、厅直属相关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审阅档案、现场核查、评议打分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方法
考核时间:集中考核分两次进行,6-7月份进行半年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情况的考核,主要检查外业调查、监测及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将按地区抽查一定比例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国有林业局及厅直属相关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将逐个进行考核;11-12月份进行全年“四率”指标完成情况的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各项内业资料及报表是否全面准确,考核对象为全部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本级和省直国有林业局及厅直属相关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不定期考核将随时对全省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防工作进行检查。
抽查数量:半年考核抽查各地区相应数量的县(市),其中辖4个以上(含4个)县(市)的地区抽2个单位进行考核,辖4个以下县(市)的地区抽1个单位进行考核;延边州抽3个县(市)、3个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进行考核。考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时抽查其一个林场、一个乡镇林业工作站、一个苗圃进行考核;考核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及厅直属相关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时抽查其一个林场和一个苗圃进行考核。
记分方法: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见赋分表),分别计算出市(州)本级考核分值和所辖县的考核平均分值,按市(州)0.3、县(市、区)0.7的权重,计算出该地区的全年成绩;省直国有林业局和厅直属相关森林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半年成绩0.6、年末成绩0.4的权重,计算出本单位的全年成绩。
四、考核结果
全年总成绩在95分或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良好,75-84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年考核结束后,省厅将对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国有林业局及厅直属相关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全年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附表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赋分表
项目 |
赋 分 标 准 |
分值 |
成
灾
率 |
1.达到规定指标。(3分) 2.有统计年份现有林面积详细资料。(3分) 3.有实际成灾面积原始数据,统计准确。发现一处错误扣2分,扣完为止。*(6分) 4.成灾情况能按要求及时发现并逐级上报。(4分) 5.对灾情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4分) 6.成灾记载与林分实际成灾情况不符的,1块样地减2分,2块样地减4分,3块样地以上减7分。* |
20 |
无 公 害 防 治 率 |
1.完成规定指标。(3分) 2.发生面积数据来源准确*。(2分) 3.应施防治林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科学有效的治理措施,无公害防治面积统计准确*。(3分) 4.主要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是否齐全、科学合理。(2分) 5.防治作业设计书和防治作业质量验收书齐全、科学规范。(4分)* 6.购置和使用的药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分) 7.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示意图。(2分) 8.正确使用农药,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2分) |
20 |
测 报 准 确 率 |
1.达到规定指标。(3分) 2.调查原始资料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6分) 3.调查监测工作有详细完整的年度方案。(1分) 4.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发布及时,内容全面。(3分) 5.中心测报点调查记录完整、准确,上报及时。(3分) 6.应施调查的林业有害种类有踏查线路示意图。*(2分) 7.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示意图(2分) 8.如某一种类预测发生面积误差±30~50%扣2分、50%以上扣5分。 |
20 |
项目 |
赋 分 标 准 |
分值 |
检
疫
率 |
1.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规定指标。(3分) 2.种子、苗木生产分布资料齐全。(2分) 3.产地检疫调查方法正确,资料齐全。*(3分) 4.造林前苗木及时进行检疫及复检。(2分) 5.应施及实施产地检疫的木材数量统计准确。*(2分) 6.按规定程序实施调运检疫。(3分) 7.证书签发规范、齐全。(3分) 8.森检员依法检疫,无检疫责任事故。(2分) |
20 |
保 障 措 施 |
1.成灾率指标纳入政府责任状。(1分) 2.林业系统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1分) 3.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亲自部署检查森防工作。(1分) 4.对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实行限期防治通知书制度。(1分) 5.按规定投入经费,森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2分) 6.防治补助费及生态补偿基金足额到位,并按规定使用。(1分) 7.目标管理实行了自查、抽查、通报、奖惩制度。(1分) 8.及时开展业务及法规培训,积极开展宣传普法活动。(1分) 9.积极探索科技推广项目和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1) |
10 |
站 务 建 设 与 管 理 |
1.森防站有正式编制并按编制配置专职人员。(2分) 2.森防站长、测报员、检疫员持证上岗。(1分) 3.标准站建设达标,站容站貌整洁。(1分) 4.标本室、实验室有专人管理,整洁规范。(1分) 5.档案齐全,装订成册,专人负责,管理规范。(1分) 6.各类业务报表或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材料,上报及时,数据准确、规范。(3分) 7.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1分) |
10 |
注:1.定性指标全额赋分或减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
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指标全额赋分或减分;其它定量指标按程度赋分。
2.带*号的项目,只查县一级,地级按满分赋分。
附件4:
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防治通知书(回执)
×××林通字 年 号
责任单位: 面积:
防治对象: 签发人:
防治时间: 经办人:
签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防治通知书
×××林通字 年 号
签发人:
-------------: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最新监测结果,你单位(个人)所属(经营)的 林地,发生 (种类)为害,需及时进行有效防治。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二十二条规定,及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中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预案的要求,防治工作务于 年 月 日前进行,并确保防治效果。
附:推荐防治技术(应急预案、防治方案、常规防治适用技术)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背页)
法律责任:
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二十二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2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国家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第1.3项:“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