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加快吉林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制度方案建设
专家:吕宪国
专家介绍: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科院研究生院兼职教授,中国科学院湿地生态与环境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科学院湿地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生态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生态学会湿地生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地理学会理事,吉林省生态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地理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湿地保护协会副会长。
加快吉林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制度方案建设
湿地在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抵御洪水、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湿地工作指明了方向: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 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研究建立江河湖泊生态水量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湿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 ;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加快推进对湿地等的统计监测核算能力建设。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吉林省湿地资源丰富,湿地类型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等4大类型。丰富的湿地资源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吉林省湿地资源面临着退化、无序利用等诸多问题。亟需加快落实党中央有关文件、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制度方案。
吕宪国(右一)在“专家服务走基层”长春北湖国家湿地公园考察指导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加强湿地管理和保护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二、建立湿地保护奖惩机制,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确定我省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吕宪国(中)指导湿地公园建设工作
三、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健全湿地监管机制
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各市(州)、县、乡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
四、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增加湿地面积
省林业厅组织力量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各市(州)、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湿地修复工程实施后,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五、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省林业厅及各市(州)、县、乡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将不同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六、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各市(州)、县、乡级主管部门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
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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