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区西坡山门外原始森林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查明情况属实

来源:森林资源管理处     时间:2017-08-25

    按照环督吉信补〔2017〕第4号(受理编号433号)的要求,省林业厅督办工作组于8月22~23日赴案发地松江河林业局开展了实地督办工作,现已查明情况基本属实。

  经查,“长白山保护区西坡山门外原始森林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问题”属实。该案件违法嫌疑人王春华(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系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居民)系该涉案地段的承包经营人,持有《沟系、河流两岸管护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书原持有人为宋佳(被举报人,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系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居民,长白山管委会开发集团工作人员),于2012年5月1日与松江河林业局(即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下同)签订,2013年6月1日王春华从宋佳处转包经营,并签订了《沟系、河流两岸管护承包转让协议》。

  现查实,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之间,王春华为修建林蛙孵化池,在马鞍山林场施业区87林班河道内修筑了两条拦河堤坝,堤坝蓄水后造成河道内树木死亡7株,其中落叶树4株、白桦2株、枫桦1株,合材积1.707立方米,经抚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11.91元,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春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2014年6、7月份,王春华雇佣钩机在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马鞍山林场施业区87林班内,为建看护房擅自开垦林地1400平方米;2014年5月,王春华为建蓄水池在沟系河道外将林地拓宽4200平方米。经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专家技术人员鉴定,王春华两次擅自开垦林地面积5600平方米。对王春华擅自开垦林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处罚)之规定,对王春华擅自开垦林地按照上限每平方米10元罚款处罚,罚款56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本案其它涉案线索正在进一步侦查。

主办单位: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维护:吉林省林业信息中心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698号 联系电话:0431-88628191 备案号:吉ICP备05001602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5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