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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柞蚕场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柞蚕场使用林地管理,促进柞蚕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深度融合,吉林省林草局印发了《吉林省柞蚕场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吉林省林草局制定出台《办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柞蚕放养在我省有近二百年历史,永吉县、敦化市、东辽县是我省柞蚕产业的主产区。柞蚕产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但也存在林蚕矛盾,同时伴有生态影响问题。目前,我省柞蚕放养主要利用旧蚕场,由林草部门负责柞蚕场审批,农业部门负责柞蚕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柞蚕养殖的经济价值不断提升,群众开展柞蚕养殖活动的意愿日益强烈,相关诉求通过省政府 “互联网 + 督查”平台、“12345” 市长热线等渠道集中反映。为积极响应群众诉求,规范柞蚕养殖相关林地使用管理,我局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分为总则(第1-5条)、柞蚕场审批(第6-11条)、柞蚕场使用(第12-18条)、柞蚕场监管(第19-23条)、附则(第24-26条)。主要内容是:

(一)柞蚕场管理主体。在林地范围内放养柞蚕,属于《森林法》所指的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范畴。《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柞蚕场使用林地、轮伐更新审批和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二)柞蚕场审批事项。《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开辟新柞蚕场必须经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国营林业局批准,新柞蚕场只准选用坡度在三十度以下和林龄不超过十年的柞树林地(柞树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办法》对柞蚕场审批条件、申请资料、办理流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柞蚕场轮伐更新。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实施柞蚕场轮伐更新,由林地所有权人或柞蚕场经营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法》细化了柞蚕场轮伐更新申请所需资料,对更新周期、更新强度、作业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柞蚕场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放养柞蚕试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允许人工商品林更新套种柞树放养柞蚕,可以结合柞树低质低效林改造开展放养柞蚕试点,是区别于传统的轮伐柞树养蚕模式,提升林地综合经济效益的有益探索。集体林试点村(社)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试点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确定。此经营活动不属于开辟新柞蚕场,放养期限不得超出10年,不得影响目的树种生长。

此经营活动不需要申请开辟新柞蚕场审批,但相关林木采伐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执行林木采伐调查设计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采伐或低产低效林改造,接受伐前查验、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

(五)历史遗留问题。《办法》中界定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是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柞蚕场指依法批准经营的,以放养柞蚕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柞树林地”。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杜绝借机破坏天然林及其生境的行为。没有经过当地林业、蚕业等原有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开辟柞蚕场的不属于依法批准经营范畴。《办法》明确原有权机关依法核发《蚕场使用证》和依法批复的柞蚕场科研试验用林地,并持续经营的继续有效。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柞蚕场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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