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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

《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提出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16年底,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我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约占全省森林资源的三分之一,是吉林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我省于2019年印发了《吉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试行文件有效期2年,2年后一直未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政策进行修改完善。目前我省仍然存在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不足、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历史遗留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出台《吉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值增值,推动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分为总则(第1-7条)、有偿使用条件、方式、期限、范围与类型(第8-12条)、有偿使用程序(第13-20条)、管理与监督(第21-26条)、附则(第27-29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州)、县(市、区)属国有林总场、国有林场、国有林保护中心及国有企业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对保护重点区域天然林、非保护重点区域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提出了差异化利用措施。《办法》所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是指国有林场所管辖范围内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国有森林、林木、林地形成的自然景观、林副产品等。

(二)规范使用方式。规定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特许经营三种方式,明确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三)有偿使用类别和范围。一是优先利用类。主要是指人工商品林地。鼓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开展林下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二是限制利用类。主要包括一般保护区域天然林和国家二级及以下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的一般控制区等森林资源。开展有偿使用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禁止利用类。主要包括国家一级公益林、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和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严禁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

(四)有偿使用类型。林下种植(包括林下参等道地中药材)、养殖、采集;林草种苗培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向。

(五)完善管理程序。一是国有林场申请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应当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应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市场化交易。二是单位、组织或个人申请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应当书面向国有林场提交申请,由国有林场对有偿使用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对拟同意的申请事项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场依照审核意见确定是否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六)强化监督管理。区分不同类型林场确定有偿使用收益分配方式。明确有偿使用者开展有偿使用活动时应承担的森林保护责任。鼓励经营主体在依法经营同时,履行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安全生产等森林保护责任。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承担造林、森林抚育采伐等生产任务。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国有林场有权解除有偿使用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有偿使用者负责赔偿。明确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保护监管,对有偿使用者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行为依法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办法》提出各地要对已经发生的森林资源资产无偿使用行为和有偿使用不规范行为重新梳理。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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