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吉林省林草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局研究制定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出台过程

自2023年6月启动林草行政裁量权制定工作以来,我局依据林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借鉴浙江、四川、甘肃、辽宁等省份经验,对行政处罚事项逐条细化量化,形成《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市县林草部门、局机关业务处室意见建议3轮,并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3月5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吉林省林草行政裁量权由实施办法和基准2部分构成,主要涵盖8大板块: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森林草原防火,涉及林草法律6部、林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0部、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6部。《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19条,主要对裁量权的定义、裁量原则等作出规定。《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42项,重点明确违法行为、执法依据、适用情形、处罚幅度等内容,其中,违法情节根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划分为二至三个阶次。   


相关链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关闭
    X
    林业厅政务微信
    X
    林业厅政务微博
    X
    林业厅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