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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春季候鸟迁飞期鸟类保护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春季候鸟迁飞期鸟类保护工作的通知

吉林护〔2026〕48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上营、长白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鸟类保护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张网捕鸟、毒鸟、非法捕猎、贩卖及销售布设禁用捕猎工具行为,维护迁徙候鸟种群安全和生态安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春节前后及春季候鸟迁飞期鸟类保护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6〕8号)要求,现就做好春季迁飞期鸟类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鸟类保护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鸟类保护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作为重要任务,深刻认识加强鸟类保护的重大意义和保护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护鸟类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有效打击非法捕猎贩卖行为。要以加强春季候鸟迁飞期鸟类保护为契机,持续构建多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全链条监管的保护格局,不断夯实鸟类保护工作基础,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建立起维护鸟类及栖息地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野外巡护。严格落实重点保护区域鸟类巡护工作责任制,确保巡护责任落实到人头地块。组织巡护人员对辖区鸟类重要栖息地、迁飞通道、越冬地点等重点区域及周边区域,鸟类频繁活动的农林结合部、农田、果园、苗圃、鱼塘等区域常态化开展巡护值守,重点区域、重要时段加大巡护频次和巡护力度,全面排查危及鸟类种群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清理捕鸟网、猎夹等非法猎捕工具,严厉打击网鸟、套鸟、毒鸟以及捡拾鸟蛋、毁坏鸟窝等行为,结合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实现巡护工作全域覆盖,提高巡护实效,维护鸟类种群安全。

三、规范人工繁育管理。各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鸟类人工繁育活动监管力度,对辖区所有鸟类人工繁育场所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核查从业资质,评估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对其在养种类、数量、来源、繁殖等情况进行登记,查验其出售购买记录和谱系档案,坚决杜绝非法来源鸟类借人工繁育渠道“洗白”。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四、严格执法监管。积极协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花鸟市场、农贸市场、鸟类交易点、餐馆饭店等重点场所的巡查力度。密切关注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涉及鸟类的直播和相关短视频账号信息,加强与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联系,强化线上非法交易鸟类及销售禁用猎捕工具信息监测和清理工作,净化市场网络空间。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信息,配合支持公安机关深挖快破涉鸟类案件,保持对违法犯罪的持续高压震慑。

五、推进科学防控和补偿保险。各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本辖区鸟类致损情况和特点,科学谋划、综合施策推进鸟类致害防控工作,密切关注辖区群众利用捕鸟网进行护农护渔情况,引导群众使用防鸟网代替捕鸟网。落实地方政府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责任,积极参与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保险,对因鸟类造成的农作物等损失依法应补尽补,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扎实开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各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鸟类集中分布区疫源疫病日常监测。各国家级疫源疫病监测站要严格落实监测防控主体责任,科学设置巡查线路和观测点,坚持常态化日常监测,及时通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监测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同步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取样检测。出现鸟类大量非正常死亡的,及时采取封控隔离措施,按照《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七、深化宣传引导。持续发挥主流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广泛深入开展鸟类保护宣传。利用“爱鸟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鸟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保护鸟类的重要意义,普及鸟类保护常识。结合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曝光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强化法治教育。发动社会公益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力量开展“护飞行动”,妥善引导舆情,防止不实报道、负面炒作等情况发生,营造全民参与鸟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春季候鸟迁飞期内,省林草局将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赴重点市县开展业务指导。请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及时汇总春季候鸟迁飞期鸟类保护工作情况,于4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各森林经营局、各有关保护地管理机构和省林草局所属单位直接报送。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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