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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11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105************,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1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大门。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位于在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35林班11小班、36林班8小班内,总面积173平方米,其中;毁坏林地植被面积148.4平方米,底座硬化占地面积24.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06月20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2841元(贰仟捌佰肆拾壹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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