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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09号

被处罚人姓名**,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靖宇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3月8日,为扩大耕地面积,种植农作物,擅自进入湾沟林业有限公司二道花园林场17林班16小班内,使用折叠手锯毁坏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毁坏林木权属国有,树种水曲柳,起源天然,数量2株,根径分别为8厘米、10厘米,立木总蓄积为0.0291立方米,林木价值为29.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范**本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木价值评估、检察意见书、刑事侦查卷宗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第一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范**于2026年5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2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29.1元(贰拾玖元壹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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