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吉林法〔2025〕398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林草局所属各单位: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01号)规定,我局对2024年12月31日前印发,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及林草行业发展需要的文件宣布废止。对内容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