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局发文件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06号

被处罚人姓名程**,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禁猎期)为防止野猪祸害庄稼,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国有林地内,使用禁用工具(扎枪)及禁用方法(犬围),非法猎捕野猪3只。经资质部门鉴定、评估,非法猎捕现场位于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黎明林场10林班1小班(禁猎区),物种野猪,无保护级别,价值每只500元,三只总价值15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罚款,即: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3日

  •  
    关闭
    X
    林业厅政务微信
    X
    林业厅政务微博
    X
    林业厅手机二维码
    快速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