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07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退休工人,现住址大石头林业局东林街。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02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携带电锯驾驶自家黑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擅自在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大石头林场辖区71林班13小班盗伐国有林木(风倒木)94株(其中:白桦树19株、落叶松75株)。经有资质部门鉴定,你盗伐林木立木蓄积8.375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7606立方米,价值2527.28元,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大石头林场辖区71林班13小班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地类为混交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盗伐林木现场位置图、现场指认照片、权属证明、安图森林公安分局鉴定聘请书、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单位、鉴定人资质证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05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四倍的树木,即:376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的罚款,即:20218.24元(贰万零贰佰壹拾捌元贰角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