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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00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2月24日,以食用为目的,擅自在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95林班内用猎夹非法猎捕花尾榛鸡一只,经资质部门鉴定花尾榛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鉴定价值为1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及猎捕工具;2、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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