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99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17日,因上山采集刺五加,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前川林场16林班5小班内驾驶拖拉机压倒2株紫椴,对林木造成毁坏。经资质部门评估,毁坏的两株紫椴根径分别为6cm、8cm,立木蓄积合计0.0331m³,无原木材积,根据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紫椴栽植养护所需费用,每株7.57元,即两株紫椴价值为15.1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评估结果、抚松森林公安分局案件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森林资源类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于2025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2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15.14元(拾伍元壹角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