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81号
被处罚人姓名解**,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4月初为架设围栏,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手锯和油锯毁坏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大兴沟林业局周仁沟林场51林班19小班,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水曲柳3株、杂木3株,共6株,立木蓄积0.4114立方米,原木材积0.2660立方米,价值136.1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10月15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即:6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即136.12元(壹佰叁拾陆圆壹角贰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