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69号
被处罚人姓名谷**,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23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5月12日,为做锹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手锯盗伐林木3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分公司金苍林场102林班5小班内,林木权属国有,树种为水曲柳幼树2株、杂树幼树1株,价值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物证、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10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二倍的树木即:6株;
2.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35元(叁拾伍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