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68号
被处罚人姓名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8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桦甸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因2025年4月初开始,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采金为目的,擅自进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国有林地内实施采金挖砂,致使国有林地遭到破坏。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板庙子林场97林班5小班内,毁坏林地面积为1078平方米,林地权属均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地块位置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0月31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21950元(贰万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