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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39号

被处罚人姓名夏**,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8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蛟河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为了给林蛙越冬池清淤,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淤泥清理到国有林地内并改变河道。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被毁坏的林地位于白石山林业有限公司双山林场93林班6、8小班内,面积162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10月1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2430.00元(贰仟肆佰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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