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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38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2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18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2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驾驶铲车擅自将弃土堆到项目占地边界外国有林地内就地平整,对林地造成了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被毁坏林地现场位于泉阳林业有限公司泉水林场5林班30小班内,面积339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县局级公益林,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8475元(捌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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