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7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年8月,为清理林蛙孵化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镰刀毁坏林木1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被砍伐的林木现场位于敦化林业有限公司大蒲柴河林场34林班13小班,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水曲柳幼树,株数1株、根径4厘米,材积忽略不计,价值为22.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刘**本人陈述、敦化森林公安分局卷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刘**于2025年5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1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22.4元(贰拾贰元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