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3号
被处罚人姓名隋**,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25************,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0年5月,为捡拾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盗伐林木5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梨树林场18林班14小班,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柞树、花腊树、色树、核桃楸树,根径28至46厘米,合计立木蓄积2.6111立方米,原木材积1.9215立方米,价值为400元/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15株;2.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即:4611.6元(肆仟陆佰壹拾壹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