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9号
被处罚人姓名崔**,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1月,为捡拾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手锯盗伐林木1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被盗伐的林木现场位于敦化林业有限公司二龙山林场14林班7小班,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水曲柳(枯立木),株数1株、根径12厘米,立木蓄积0.033立方米、原木材积0.022立方米,价值为8.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崔**本人陈述、敦化森林公安分局卷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崔**于2025年5月30日前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3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44元(肆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