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5号
被处罚人姓名赵**,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7、8月,以种参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擅自开垦林地现场位于光明林场17林班24小班内,面积1639.31平方米,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起源为人工。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05月30日前将擅自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4753.79元(壹万肆仟柒佰伍拾叁元柒角玖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