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8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左右,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手锯和大斧子非法盗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11林班3小班,林木权属国有(虎豹园区),树种为人工起源的落叶松16株(枯立木),涉案林木蓄积0.1658立方米,原木材积0.083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23.2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15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二倍的树木,即:32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116.2元(壹佰壹拾陆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