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5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6月初,在泉阳林业有限公司大顶子林场38林班11小班国有林内,因耕地边国有林木遮挡阳光影响其庄稼生长,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使用手锯非法采伐水曲4株,并将主干遗弃地边。经资质部门鉴定,毁坏水曲柳4株(胸径3公分3株、2.5公分1株),起源为天然,林木权属为国有,毁坏林木价值64.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泉阳森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卷宗(两册)、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4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64.4元(陆拾肆元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