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3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8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临江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8月中旬,因自己营参,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进入临江林业有限公司闹枝林场38林班6小班林地内,租用挖掘机毁坏林地营参。经资质部门鉴定,被毁坏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面积1095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刘**本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检测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第四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15877.5元(壹万伍仟捌佰柒拾柒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