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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    |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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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吉林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24************,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吉林省珲春市。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4日至27日,以清理高压线下危险木为目的,雇佣孙**使用油锯擅自在珲春林业局敬信林场35、47、53、78林班内高压线下采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采伐林木总株数1624株,林木权属国有,总立木蓄积29.3334立方米,总原木材积10.8940立方米,总涉案价值491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5月15日前在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4872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肆拾贰元整(14742.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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