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5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延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24************,法定代表人柴**,职务执行董事,单位地址吉林省和龙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4年8月中旬,在防火道路项目桥涵施工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便道。经资质部门鉴定,位置在红旗河林场54林班7、14小班,58林班12小班,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一般公益林,起源为人工、天然。占地总面积223.21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4405.99元(肆仟肆佰零伍元玖角玖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