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51号
被处罚人姓名石**,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18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1月17日上午8时许,在泉水林场5林班30小班内,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驾驶铲车将弃土推到仓储融合产业园项目施工边界外围就地进行平整,对国林地造成了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泉水林场5林班30小班内,毁坏国有林地面积289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毁坏林地平面图、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下达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7225元(柒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