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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30号

被处罚人姓名闫*,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7月,为运输松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敦化林业局建设林场6林班5小班内使用拖拉机压断黄菠萝1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天然黄菠萝活立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株数1株、根径6厘米。苗木价值加之5年抚育费用计算树木价值为2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敦化森林公安分局卷宗、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20日前,补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1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23元(贰拾叁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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