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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28号

被处罚人姓名邵**,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工人,现住址大石头林业局***林场。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月中旬,为了储备取暖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携带油锯驾驶他人农用四轮车擅自在大石头林业局沙河源林场辖区49林班17小班、48林班29小班盗伐国有林木17株。经有资质部门鉴定,你盗伐林木立木蓄积6.552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4.8752立方米,盗伐林木价值2668.5元,大石头林业局沙河源林场49林班17小班、48林班29小班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地类为混交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盗伐林木现场位置图、现场指认照片、权属证明、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林木使用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05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51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13342.5元(壹万叁仟叁佰肆拾贰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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