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10号
被处罚人姓名井**,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8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蛟河市白石山镇。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5月,擅自在白石山林场122林班44小班国有林内毁坏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被毁坏林木树种为水曲柳,起源为天然林,根径2厘米1株,树龄4年;根径3厘米1株,树龄6年,共计2株。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根据最新《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每株每年生2.8元,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为2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卷宗、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根据《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5月1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树一倍的树木,即:2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28元(贰拾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