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117号
被处罚人姓名 郭**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3年06月
身份证号码 2206031973********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经依法查明,你 于2023年9月,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那尔轰林场54林班15小班内,使用禁猎工具猎夹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六只。经资质部门鉴定,六只鸟类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保护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猎夹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猎夹八个。
2.处2000元(贰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