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111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0年03月
身份证号码 222403198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月期间(禁猎期),以食用野鸡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黄泥河林业局黄金公路五公里道路处,以射弹弓(禁猎工具)的方式杀害野鸡1只,经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野鸡为环颈雉,属于“三有”野生动物,认定价格为300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环颈雉1只、捕猎工具(弹弓2把,钢珠1541个)。2、处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