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38号
被处罚人姓名 康**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9年12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吉林省临江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3月初,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修缮母亲家鸡窝,擅自进入临江林业有限公司闹枝林场109林班7小班国有林地内,使用母亲家手锯盗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被盗伐林木权属国有,起源天然,树种为水曲柳,株数1株,根径6.7厘米树龄11年,林木价值10.9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康**本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检测评估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项第一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康**于2024年5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即:3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54.65元(伍拾肆元陆角伍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