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4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江西饶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361100MA3817****
法定代表人 于** 职务
单位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5日至4月3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为修建松长高速(临江段),擅自在临江林业有限公司东小山林场红土山经营所5林班内修建搅拌站。经资质部门鉴定,违法使用林地权属国有,面积3442平方米,全部为硬覆盖,其中:26小班为其他宜林地、商品林,面积408平方米;33小班为乔木林地,-般公益林,面积477平方米;35、37小班为未成林造林地、一般公益林,面积2557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主体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检测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项第二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江西饶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66424.00元(陆万陆仟肆佰贰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