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4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敦化市老白山林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22240359791****
法定代表人 王** 职务
单位地址 敦化市黄泥河镇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2年10-11月间,为赶工期,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国有林地内修建木栈道、埋桩,经资质单位鉴定,现场位于黄泥河林业局团北林场15林班5、6、7、8、9小班、33、34林班1小班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计1015.48㎡,地类为其他无立木、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地权属均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公司法人授权人王**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资质单位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改变林地用途的位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黄泥河林业局资源部监督执行);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0154.8元人民币(壹万零壹佰伍拾肆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