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4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8年02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09月16日至19日,在泉阳林业有限公司抚安林场28林班内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防火道取料场现场施工,驾驶钩机在取土平整场地的过程中,超出占地审批范围,对国林地造成了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泉阳林业有限公司抚安林场28林班4、18小班内,毁坏国有林地面积798平方米,地类为悄悄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林地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块位置图、毁坏林地平面图、照片、鉴定结论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8418元(捌仟肆佰壹拾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