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3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2年06月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9日至12月25日,以食用为目的,擅自在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辖区内使用禁猎工具猎套、弹弓进行狩猎,共下猎套13个,持有弹弓2个,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一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