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 2019-12-25
吉林省湿地保卫行动方案(2019-2020年)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固碳释氧、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地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安排,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湿地生态质量,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省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维持全省湿地保有量不减少。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湿地保护格局。
---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健全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职能,协同推进湿地保卫行动。
(二)主要目标
将全省湿地纳入保护管理体系实行全面保护,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和总量管控,维持全省国土空间湿地保有量,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湿地分级监管体系初步建立,新建6处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晋升一批国际重要湿地,新增湿地有效保护面积,使全省自然湿地有效保护率不低于47%;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湿地违法行为,违法征占用湿地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实施退耕还湿1.5万亩,有效保护和修复退化湿地15万亩;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显著增加。
二、建立湿地分级保护管理体系
(三)建立湿地分级监管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制定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将我省东、中、西部湿地分批列入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形成完善的分级监管体系。(省林草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一是做好现有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夯实保护基础,强化湿地保护修复、科研监测、宣教及管护能力建设,确保23处国家湿地公园按要求时限通过国家验收。二是按照“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把我省生态区位重要、自然特征显著、保护价值较高、受威胁较为严重的湿地尽可能划建为湿地公园,逐渐建立覆盖全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认真做好新上报湿地公园的调研、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2020年年底前新建6处省级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进国际重要湿地履约工作。加强长白山泥炭沼泽湿地为保护对象的国际重要湿地建设,以此带动和示范长白山湿地保护和管理。对照生态区位、湿地资源重要程度、管理机构建设等标准,向国家林草局和国际湿地公约组织申报和龙广坪、安图长白山熔岩台地等2处湿地晋升为国际重要湿地。(省林草局负责)
三、强化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治理
(六)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同联动机制。依据《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共同做好湿地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林草、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湿地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对湿地利用进行严格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坚决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对全省破坏湿地资源,毁湿开垦问题进行全面清理,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毁湿开垦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在大力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基础上,加大整改力度,对新查处案件和中央环保督察、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以及“举一反三”排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措施为辅”原则,通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退耕还湿、河湖水系连通等工程建设,稳步恢复湿地植被,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退化湿地修复
(八)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湿工程建设力度,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在莫莫格、查干湖等西部国家重要湿地开展退耕还湿工程1.5万亩。根据中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政策调整情况,进一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利用、谁付费 ”原则,在国际重要湿地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对因保护鸟类和湿地生态系统遭受损失的,采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方式,将保护区内的土地资源严格按照湿地资源进行管理,有效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在查干湖、向海、莫莫格、波罗湖、哈泥、龙湾、雁鸣湖、园池等15处省级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大安牛心套保、和龙泉水河、八家子古洞河、长白泥粒河、镇赉环城、大石头亚光湖、临江五道沟、白山珠宝河、敦化秋梨沟、洮南四海湖等15处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西部地区采取微地形整治、生态补水等方式恢复湿地;东部地区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辅助等措施恢复湿地,大力提升保护能力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建界碑、界标、宣传牌、警示牌等,全面提升保护区或湿地公园宣教水平。开展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范围内巡护路维护工作,为开展巡护、科研工作等提供便利条件;通过聘用临时管护人员,进一步加强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管护能力;强化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实时监测湿地水土气生等各项指标,为更好地进行科学保护提供基础数据。通过项目实施,有效保护和修复退化湿地面积15万亩,大幅提升上述重要湿地保护能力建设。(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十)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及补偿机制,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为重要湿地生态补水预留用水指标,满足最小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实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地要紧紧围绕强化湿地保护与恢复目标,科学确定并逐项分解目标任务,并逐项落实到相关地区、部门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把湿地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全面推进全省湿地保护工作。
(十二)健全湿地保护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湿地保护修复、监测评价、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健全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
(十三)明确分级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按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国家级重要湿地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投入以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修复由省、市、县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十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保护相关职能部门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着力破解制约我省湿地保护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湿地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研究,积极推进湿地碳汇研究和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开展沼泽、湖泊、河流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力争在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实现湿地科学保护和系统修复。
(十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科普宣教活动,向全社会大力普及湿地知识。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重视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科普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影响和带动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