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稿人:吉林省航空护林中心曹杨     时间:2019-21-22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监测 

  3.3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

  4.1  初判响应 

  4.2  应急处置措施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  火案查处 

  综合保障

  6.1  扑火力量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扑火物资保障 

  6.6  扑火资金保障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涉外森林火灾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降低森林火灾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内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依据响应级别,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省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省指导性;市(州)级(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县级(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和省内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县两级层面及本单位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和林区社区、林区企业、国有林场、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7.1)。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全省森林火灾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扑救森林火灾需要,设立综合调度、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及火案调查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以上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市(州)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省内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林业实验区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内森林火灾。

  跨市(州)、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上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按照本预案中规定的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212号)要求,由当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相关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建立省际间沟通机制。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两个以上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时,应成立市(州)级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的设置及工作程序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驻省武警森林部队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部队部署与兵力调动使用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或驻在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火命令,实行自下而上的边出动边报告制度,到达后向前线指挥部报到,并统一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

  驻省军队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州)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吉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监测 

  加强林区火源管理和火情监测,通过卫星遥感、飞机勘察、视频监控、人工瞭望和地面巡护等手段,构建立体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的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向省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根据需要通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区)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7)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省政府和国家要求报告的森林火灾。 

  应急响应

  4.1 初判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应急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4.2.1  火灾扑救 

  立即就近组织武警森林部队和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将火灾尽快扑灭。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类各方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不准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5  扑救信息调度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吉林省森林火情调度业务处置规则》的有关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各类扑火力量要掌握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动态情况,研判火灾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及时向各级指挥机构和前线指挥部逐级报告火场动态情况。要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落实设置火场信息员的要求,确保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

  4.2.6  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2.7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8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要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9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10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1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在连续大风、高温和干旱等森林高火险天气,发生危险性森林火灾,无法预测火灾发展趋势; 

  (2)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地面人员无法快速到达火场,需1架航空消防飞机执行火场勘测侦察、吊(挂)桶洒水或索(滑)降灭火任务; 

  (4)国外火场距我国界、省外火场距我省边界8公里以内,并有向我方发展的趋势  

  4.3.1.2  响应措施 

  (1)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调动相邻地区的专业扑火力量和驻省武警森林部队进行支援,根据需要调动航空消防飞机实施增援。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视情况与森林防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应急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的森林火灾无法得到迅速有效控制,前方要求200人以上扑火力量实施增援; 

  (3)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过火面积达到2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地面人员无法快速到达火场,需2架以上航空消防飞机执行火场勘测侦察、吊(挂)桶洒水或索(滑)降灭火任务; 

  (6)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7)国外火场距我国界、省外火场距我省边界5公里以内,并有向我方发展的趋势。 

  4.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信息并进行火情会商,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情况和火灾扑救工作动态。 

  (2)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派员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调动航空消防飞机和跨区域增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应急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过火面积达到5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和原始森林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国外火场距我国界、省外火场距我省边界1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启用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2)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火场,协调和指导扑救火灾工作。 

  (3)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协调调动驻省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执行跨区域增援任务。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根据实际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3.4  Ⅰ级应急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请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级别,且火势持续蔓延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和原始森林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3)市、县两级政府已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启用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员赶赴一线协调。必要时,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导。 

  (2)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根据需要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灾发生地市(州)级政府和市(州)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铁路、公路和民航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2 工作总结 

  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4 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地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林区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省森林公安局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综合保障

  6.1 扑火力量保障 

  6.1.1  扑火力量使用原则 

  全省战区划分:根据扑火需要划定扑火战区,实行各战区第一、第二、第三梯队的扑火力量梯次出动制度。各扑火战区、相关兵力配置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对辖区进行战区划分,并由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应兵力配置。

  本地区用兵:以驻省武警森林部队和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省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地区增援:按照以驻省武警森林部队和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驻省军队和武警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高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辅的原则进行。

  6.1.2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 

  6.1.2.1  省级机动森林消防队伍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 

  6.1.2.2  跨区域调动驻省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州)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下达命令。 

  6.1.2.3  跨区调动驻省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州)级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分别商吉林省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01部队和武警吉林省总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1.3  扑火力量基本任务 

  扑救森林火灾遵循“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区域联动、政企联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打、清、守”依次跟进、协同作战的基本战法。下达扑火作战任务时,必须安排好扑打明火人员、防止复燃看守火线人员和彻底清理余火留守火场人员三方面力量,明确跟进和交接方式,防止发生复燃和人员伤亡事故。

  6.1.3.1  扑打明火任务由驻省武警森林部队和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经过专业训练的驻省军队、武警部队承担。 

  6.1.3.2  明火扑灭后,防止复燃看守火线任务由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经过训练、着有防护服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承担,不足部分可在参战的驻省军队、武警部队中补充。 

  6.1.3.3  彻底清理余火留守火场任务原则上由防止复燃看守火线人员中的一部分承担,力量不足或需要离场休整时,可由经过训练、着有防护服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承担。 

  6.1.4  武警吉林省森林部队跨区扑火增援梯队编成 

  由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按梯队编成组建,遵循就近支援原则,对应扑火作战区确定出《预备队编成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下达编成规模。编成由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按兵力变化情况每年度制定、修改一次,每年春防期前15天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和备案。 

  6.1.5  省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扑火增援梯队编成 

  全省各地按第一梯队1500人编成(其中:吉林市400人、延边州400人、通化市300人、白山市400人);第二梯队2000人编成(吉林市500人、延边州500人、通化市200人、白山市600人、长白山管委会200人);第三梯队2500人编成(长春市600人、吉林市300人、白城市200人、辽源市200人、松原市200人、白山市1000人)三个数量等级预备增援力量组建省级跨区扑火支援梯队。当火灾发生地扑火兵力已全部投放火场,无法保证第一梯队实施增援的实有兵力时,可由第二梯队或第三梯队依次调动补齐。市(州)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上述增援队伍人员来源及变化情况每年度制定、修改一次,在每年春季防火期前15天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和备案。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调动航空消防飞机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具体由省航空护林中心负责实施。在本省范围内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跨省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调用其他民航飞机支援,由省政府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东北地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请求;需要调动军用运输机支援,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请求,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总参谋部办理;需要调用军用直升机支援,由省政府向沈阳军区和沈阳空军提出请求。武警森林部队直升机的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确保紧急状态下通信指挥畅通。各级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扑火物资保障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市、县两级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标准储备各类装备器材。

  6.6 扑火资金保障 

  省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照《吉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市、县两级按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做好相应保障。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经请示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省林业厅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预案实施后,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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