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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服务林草转型发展和全省乡村振兴,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强省战略“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5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利用吉林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以林草产品及其衍生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好,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市场竞争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处于省内行业前列,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作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条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五条在有效期内的省级龙头企业,优先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省级龙头企业须为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林、草、湿资源经营利用及产品加工的法人企业,申报前3年内始终依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产业产品特色鲜明,品牌优势突出,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规模

1.特色经济林(草)培育。培育特色乔灌木经济林和优质牧草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2.林草种苗花卉培育。培育林木种苗、花卉、本土优质草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2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无乱引滥繁行为。

3.林草经济植物种植。利用林草资源开展中药材、绿色菌菜种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依托设施农业开展种植的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4.特色经济动物养殖。利用林地、草地资源开展特色经济动物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禽类养殖要达到2只以上;畜类养殖要达到1000头以上;林蛙养殖沟系承包利用面积要达到1万亩以上,商品蛙年回捕量要达到5万只以上;其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规模要在全省同类品种养殖企业中处于前列。

5.林草特色产品加工。以生产木地板、实木门窗、木制家具等木材精深加工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以生产人造板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木(苇)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5亿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林产化工和生物质能源产品加工类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工艺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2000万元以上;以林中药材、绿色菌菜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以特色鲜果、果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动物加工利用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6.林草湿休闲旅游康养服务。依托森林、湿地、草原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生态研学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总经营面积1500亩以上,近3年年均接待游客量20万人次以上、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7.林草特色产品营销。主要从事线下林草湿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含“线下+线上”营销模式),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仅开展线上林(草)产品贸易、流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带动辐射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产销有机结合,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或带动林农发展相关产业,每年至少提供100人的就业岗位和从业机会。

(三)产品竞争力

企业具有自主品牌和产品注册商标,或已通过区域公用品牌认证,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主产品年产销率达80%以上(培育、养殖周期较长的产业除外)。

(四)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财务指标优良、不亏损,无债务纠纷,利润率应处于同行业企业上游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五)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坚持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行为,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草)地租金或农户红利,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及以上;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标准体系健全,实施标准化生产,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

(七)安全环保责任

企业守法经营,未曾侵害群众职工和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未曾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未出现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情况。

(八)企业入库入统

企业已进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并按期如实填报产业产品信息,填报的数据与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所提交材料的数据吻合。

第七条对于创新型、外向型企业,三产融合发展、产业链条完整的企业,扶贫带贫、乡村振兴和支持边境地区发展中做出贡献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企业,认定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省林草局下发关于组织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文件,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第九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纳税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材料。

(四)企业资信证明,由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五)企业最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

(六)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以及3年填报林草产业统计系统数据情况,由当地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或上级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出具。

(七)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简介,所拥有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证书,市(州)级林草龙头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认定认证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省林草局推荐,并附《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2)。经市(州)林草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州)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省林草局根据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的推荐,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产业协会意见后,对拟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发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第十二条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四条各省级龙头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反映上一年度企业运行、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的年度发展信息报告。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对企业的年度发展信息报告审核后,于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林草局。

第十五条省林草局对有效期满的省级龙头企业组织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龙头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详见附件3),并提交企业纳税证明、企业资信证明、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带动、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企业提交的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以正式文件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同企业上报的材料一并报省林草局。

(三)省林草局组织专家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有效期3年;未参加监测评价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一)在申报和监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或者申报、监测材料与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数据不符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年度发展信息报告等监测材料、拒绝监测评价、不按时准确填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的。

(五)企业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损害群众利益、降低企业社会信誉等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龙头企业认定的情况。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省林草局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省级龙头企业应主动配合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测、核查、调研等活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积极参加林草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行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宽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省级林业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吉林科产〔2014〕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诚信承诺书.doc

2.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xls

3.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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